山东省滨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山东省滨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2024年05月31日 17:09 中国质量新闻网

转自:滨州市场监管

今年以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集中力量,重拳出击,严厉打击民生领域违法行为,护航“富强滨州”建设,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将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沾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沾化某加油站经营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之差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案

2023年12月28日,沾化区市场监管局对沾化某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经沾化区计量测试检定所现场检定,柴油加油机1#加油枪示值误差0.54%,超过国家标准JJG443-2015《燃油加油机检定规程》规定的0.3%,该加油机经检定不合格。2024年2月4日,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没款7088.24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博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博兴县某液化气有限公司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行为案

2024年2月1日,博兴县市场监管局对博兴县某液化气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通过调取当事人的充装记录和监控发现,当事人2024年1月30日上午5点到6点充装作业时存在充装未经登记的气瓶、落实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不到位的违法行为。2024年3月1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惠民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惠民县某鲜肉经营部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案

在2024年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中,惠民县市场监管局发现惠民县某鲜肉经营部经营的猪肉无检验检疫合格印章。2024年3月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132.5公斤并处罚没款10006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无棣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滨州市无棣县某食品有限公司对商品的用户评价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4年3月1日,无棣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滨州市无棣县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核查。经核查,当事人存在利用“好评返现”活动增加店铺的好评率,以此提高店铺排名及商品销量的行为。2024年4月1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滨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惠民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2023年12月4日,滨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惠民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11日对鲁MD01415车辆进行注册登记检验,未对车辆对称部位高度差、栏板高度、轴距进行检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记录了对称部位高度差,填写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出具了合格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当事人于2023年3月17日、2023年6月28日对鲁AS2706车辆、鲁MR5J13车辆使用“自由加速法”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出具合格检验报告,不符合GB3847-2018的规定要求。2024年4月22日,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博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博兴县锦秋街道办事处某副食店销售汾酒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3月18日,博兴县市场监管局在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打假稽查员引导下,对博兴县锦秋街道办事处某副食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东南角酒类货柜上的6个品种267瓶汾酒系列商品进行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打假稽查员对以上6个品种酒出具了假冒其公司注册商标产品的鉴定证明。2024年4月2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扣押的6个品种267瓶汾酒系列商品并处罚没款2044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阳信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滨州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限量的小白菜案

2023年10月25日,滨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滨州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小白菜(购进日期:2023年10月24日)”进行抽样检验,经滨州市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阳信县市场监管局调查,“小白菜(购进日期:2023年10月24日)”为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4日自滨州市滨城区某便民蔬菜店购进,共购进10kg,进货时索要有进货单据和供货商营业执照,未查验上述产品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明或检验报告。2024年1月3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没款6019.8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无棣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无棣县某酒店用品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商用燃气灶具案

2024年1月29日,无棣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燃气器具及配件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专项行动中发现,无棣县某酒店用品店销售的商用燃气灶具存在没有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行为。2024年2月2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商用燃气灶具7个并处罚没款265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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