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吉金罚决字〔2024〕92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黄玉峰(时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投资业务部部门负责人、高级经理)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对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开展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尽职调查不审慎问题负有责任。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5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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