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实行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的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5月30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3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30日上午9:15-9:25,9:30一11:30,下午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30日上午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股权登记日:2024年5月21日(星期二)。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林州市产业集聚区凤宝大道与陵阳大道交叉口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韩录云女士。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6、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4名,代表股份334,949,5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7808%(本决议公告中保留四位小数,若有尾差为四舍五入原因)。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共计17名,代表公司股份17,829,3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40%。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4名,代表股份321,738,3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1329%。
(2)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0名,代表股份13,211,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79%。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韩录云女士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认真审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28,201,154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68%;反对273,17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2%;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556,154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79%;反对273,17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21%;弃权0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28,201,154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68%;反对273,17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2%;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556,154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79%;反对273,17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21%;弃权0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328,201,154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68%;反对273,17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2%;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556,154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79%;反对273,17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21%;弃权0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28,201,154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68%;反对273,17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2%;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556,154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79%;反对273,17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21%;弃权0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8,040,424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79%;反对433,9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1%;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395,424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664%;反对433,9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36%;弃权0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8,010,824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89%;反对448,7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6%;弃权14,8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365,824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004%;反对448,7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166%;弃权14,800股, 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7、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1)关于与辽宁通用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表决情况:关联股东郭现生、韩录云、郭浩、郭钏、吕江林回避表决;同意17,616,396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730%;反对273,170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70%;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556,154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79%;反对273,17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21%;弃权0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2)关于与中煤国际租赁有限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表决情况:同意320,201,154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813%;反对8,273,17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187%;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556,154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5980%;反对8,273,17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4020%;弃权0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3)关于与平煤神马机械装备集团河南重机有限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表决情况:关联股东郭现生、韩录云、郭浩、郭钏、郭日仓回避表决;同意17,719,854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818%;反对273,170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82%;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556,154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79%;反对273,17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21%;弃权0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4)关于与北京中科虹霸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表决情况:关联股东郭现生、韩录云、郭浩、郭钏回避表决;同意17,776,296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865%;反对273,170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35%;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556,154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79%;反对273,17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21%;弃权0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5)关于与林州重机商砼有限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表决情况:关联股东郭现生、韩录云、郭浩、郭钏回避表决;同意17,776,296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865%;反对273,170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35%;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556,154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79%;反对273,17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21%;弃权0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6)关于与林州重机矿业有限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表决情况:关联股东郭现生、韩录云、郭浩、郭钏、郭超回避表决;同意17,772,496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862%;反对273,170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38%;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556,154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79%;反对273,17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21%;弃权0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7)关于与林州军静物流有限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表决情况:关联股东郭现生、韩录云、郭浩、郭钏回避表决;同意17,776,296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865%;反对273,170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35%;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556,154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79%;反对273,17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21%;弃权0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及津贴标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8,201,154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68%;反对273,17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2%;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556,154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79%;反对273,17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21%;弃权0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8,201,154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68%;反对273,17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2%;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556,154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79%;反对273,17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21%;弃权0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和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关联股东郭现生、韩录云、郭浩、郭钏回避表决;同意17,582,666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138%;反对466,800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862%;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362,524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818%;反对466,8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182%;弃权0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融资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8,197,854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58%;反对276,47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2%;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552,854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494%;反对276,47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06%;弃权0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1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8,183,054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13%;反对291,27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7%;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538,054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663%;反对291,27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37%;弃权0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13、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关联股东郭现生、韩录云、郭浩、郭钏回避表决;同意17,303,966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697%;反对745,500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303%;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083,824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187%;反对745,5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813%;弃权0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会议听取了独立董事2023年度的述职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何晶晶律师、田芳芳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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