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4年05月31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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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2023年12月31日公司股份总数265,435,583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股份341,100股后的股本265,094,483股为基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0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若2024年1月1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因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等原因发生变动及公司增加回购股份数量的,则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股份(尚未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的可分配股份总数为基数,公司将按照“现金分红分配比例固定不变”的原则对现金分红总额进行调整。

  2、自2024年1月1日到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披露实施前,公司实施了股份回购事宜,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由341,100股增加至984,000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984,000股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因此,本次权益分派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65,338,583股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984,000股后的股份数264,354,58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0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52,870,916.60元(含税)。

  3、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按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的每10股现金股利(含税)=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10=52,870,916.60元/265,338,583股×10=1.992583元。(保留六位小数,不四舍五入)

  4、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除权除息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比例=除权除息前一交易日收盘价-0.1992583元/股。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4年5月16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的相关情况

  1、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2023年12月31日公司股份总数265,435,583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股份341,100股后的股本265,094,483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0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53,018,896.60元(含税),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若2024年1月1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因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等原因发生变动及公司增加回购股份数量的,则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股份(尚未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的可分配股份总数为基数,公司将按照“现金分红分配比例固定不变”的原则对现金分红总额进行调整,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2、2024年1月1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总股本由2023年12月31日的265,435,583股变更至目前的265,338,583股。同时,因公司实施股份回购计划,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984,000股,公司参与权益分派股本变更至264,354,583股。

  3、本次利润分配实施方案与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984,000股,根据相关规定,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公司按照“现金分红分配比例固定不变”的原则对现金分红总额进行调整,实施权益分派。公司在申请办理分红派息业务至股权登记日期间不会进行回购。

  5、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65,338,583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股份984,000股后的股本264,354,58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1.80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4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20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6月6日。

  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6月7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6月6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984,000股不享有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权利。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6月7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5月29日至股权登记日:2024年6月6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1、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按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的每10股现金股利(含税)=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10=52,870,916.60元/265,338,583股×10=1.992583元。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除权除息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比例=除权除息前一交易日收盘价-0.1992583元/股。

  3、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公司《回购股份报告书》,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实施了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4、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披露的《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公司后续将根据相关规定履行调整程序并披露。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浙江省余姚市经济开发区名邦科技工业园区安山路198号

  咨询联系人:蒋云霞

  咨询电话:0574-58122405

  咨询传真:0574-58122400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有关确认方案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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