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川金监罚决字〔2024〕18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一、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二、李云华(时任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总经理) 三、刘飞(时任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银保业务管理部业务支持室主任、银行保险管理部副经理、银行保险管理部经理,兼任成都银保花旗渠道负责人等) 四、魏强(时任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综合销售渠道光大业务部经理、成都银行保险业务一部经理)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财务数据不真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
行政处罚决定 | 一、对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罚款人民币50万元 二、对李云华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8万元 三、对刘飞禁止终身进入保险业 四、对魏强禁止终身进入保险业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5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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