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0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报送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于2023年8月25日收到《关于受理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沪市主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的通知》(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618号)。2023年9月11日,公司收到《关于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654号)。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4年5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因为其他公司提供年报审计业务的执业质量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给予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6个月的行政处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相关规定,上交所中止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程序,公司已于2024年5月27日收到上交所中止审核的通知。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中止审核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公司将积极采取措施,尽快向上交所申请恢复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审核。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尚需通过上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最终能否通过上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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