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2024年5月7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分红派息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公司于2024年5月7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以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31,66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6.5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85,579,000.00元,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自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则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按照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
2、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自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与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利润分配方案距离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31,66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6.5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特别说明:请上市公司根据自身是否属于深股通标的证券,确定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保留或删除该类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5.85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1.3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65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分红派息日期
1、本次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6月6日(星期四)。
2、本次利润分配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6月7日(星期五)。
四、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分红派息对象为:截至2024年6月6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6月7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首发前限售股。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5月28日至登记日:2024年6月6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1、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贾齐正先生、孙建雄先生、侯炳阳先生、刘国彪先生、叶继勇先生、郑钢先生,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茂林先生、袁志武先生、欧莎女士、张颖民先生、黎德光先生出具了承诺:“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减持价格应相应调整”。本次利润分派后,上述承诺的最低减持价格相应调整为不低于30.61元。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另行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七、咨询方式:
1、咨询地址:湖南省长沙县泉塘社区社塘路399号
2、咨询部门:公司证券法务部
3、咨询联系人:刘曾辉
4、咨询电话:0731-82115109
5、传真电话:0731-82115168
八、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有关确认权益分派方案具体实施时间的文件。
特此公告。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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