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仲裁情况概述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新大洲控股”)与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枣矿集团”)同为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九集团”)股东,因五九集团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事宜导致的股权转让协议纠纷,新大洲控股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2024年1月24日,新大洲控股收到仲裁委员会签发的《争议仲裁案受理通知》,仲裁委员会已受理本案。2024年4月本公司收到仲裁委员会中止仲裁的通知,主要原因是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件;2024年4月本公司收到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枣矿集团《申请书》等文件,枣矿集团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有关内容请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1月26日、4月20日披露的《关于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05)、《关于诉讼仲裁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35)。
二、进展情况
2024年5月28日,本公司收到仲裁委员会的《关于〈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2012.9.21)争议仲裁案事》(上国仲(2024)第216号),仲裁委员会已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沪02民特164号”《民事裁定书》,根据《仲裁规则》及前述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驳回申请人枣矿集团的申请”,本案程序中止的事由已消失,故本案仲裁程序恢复进行。
另本公司近日收到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24)鲁04民特7号),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枣矿集团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申请。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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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次仲裁正在进展过程中,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4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的《关于〈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2012.9.21)争议仲裁案事》(上国仲(2024)第216号);
2、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24)鲁04民特7号);
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24)沪02民特164号);
4、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宜宾铭曦投资有限公司《民事反诉状》。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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