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且未婚生子,感情破裂后彩礼可要回吗?

同居且未婚生子,感情破裂后彩礼可要回吗?
2024年05月27日 20:40 南宁晚报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同居多年且育有孩子,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给予方要求接受彩礼方返还彩礼,法院能否支持?日前,南宁横州法院发布这起案例审判结果。

谢某和黄某相识恋爱后于2016年共同生活,2018年11月份黄某生育女儿谢某林,2021年1月份生育女儿谢某梦。黄某收到谢某彩礼款4万元,但一直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双方感情破裂,于2022年5月终止同居关系。谢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谢某林、谢某梦由谢某抚养,黄某每个月向每个孩子支付800元抚养费;黄某返还彩礼4万元。黄某辩称,彩礼这笔钱早已用于两个女儿生活及教育等支出,不应再退还。

法院审理认为,谢某与黄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共同生活6年之久,生育的孩子现已分别年满6周岁、3周岁。双方同居期间,该4万元应已用于双方同居期间及抚养子女的开支。此外,谢某每月均有工作收入,给付彩礼亦未导致谢某生活困难,4万元不属于巨大数额。故对谢某请求黄某返还彩礼4万元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谢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的规定,彩礼是否需要返还,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考虑。

首先,尽管男女双方未登记结婚,但同居多年且育有子女,这种情况不同于一般的婚约关系。长期的同居生活以及共同育有子女,表明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一定的生活共同体,彩礼的性质可能已经发生变化。

其次,需要考虑同居期间双方的经济状况、共同生活的支出以及对子女的抚养责任等因素。如果彩礼在同居期间已经用于共同生活的开支、子女的抚养或其他共同需要,那么,要求全额返还彩礼并不合理。

最后,女方在与男方共同生活期间,身心健康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其中包括有过妊娠经历或养育子女、操持家务等。在判断彩礼是否退还时,需要充分考虑到女方在这段关系中的付出和权益。

总的来说,在这种复杂的情况下,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和权衡,确保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保障。同时也要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来源 | 南宁晚报·南宁宝新闻客户端 记者 郑芳 通讯员 李营

编辑 | 高纬

校对 | 李冬莉

审核 | 农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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