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冀金复〔2024〕121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关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学苑路支行开业的请示》(平银石发〔2024〕27号)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22年第5号)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批准设立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学苑路支行,营业场所地址:石家庄市高新区学苑路51号雍雅锦江花苑2号商务办公楼101室部分、102室、103室部分。
二、核准该机构的业务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外汇汇款;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担保;结汇、售汇;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险箱业务;总、分行在监管机关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其他业务。
三、你行应按照监管有关规定,于批准之日起10日内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北监管局领取该机构金融许可证,并及时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四、该机构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如未能按期开业,你行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我局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若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开业,该批准文件失效,我局将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北监管局
202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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