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5-6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24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24日(星期五)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4日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期间;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
2、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城沂河路11号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主持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Scott Dennis Horrigan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86,854,3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6.0396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董监高)中小股东1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987,5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5140 %。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股份284,942,0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55.6661%。
(3)网络投票情况: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12,3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3736%。
6、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86,691,7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3 %;反对162,6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7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86,691,7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3 %;反对162,6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7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86,691,7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3 %;反对162,6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7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86,691,7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3 %;反对162,6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7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公司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8.0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前,如公司总股本因新增股份上市、股权激励行权、股份回购等发生变化的,公司将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以公司未来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可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本为基数进行利润分配,对利润分配总额进行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286,686,7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6 %;反对167,6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819,9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9.0680 %;反对167,6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932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0000%。
6、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1)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表决结果:同意286,543,4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16 %;反对310,9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4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676,6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8.2713 %;反对310,9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1.728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0000%。
(2)支付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费用141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286,543,4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16 %;反对310,9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4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676,6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8.2713 %;反对310,9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1.728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0000%。
7、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4,947,7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53%;反对1,906,6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4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4,947,7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53%;反对1,906,6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4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4,947,7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53%;反对1,906,6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4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8、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1)关于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6,691,7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3 %;反对162,6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6,691,7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3 %;反对162,6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4,947,7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53%;反对1,906,6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4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4,947,7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53%;反对1,906,6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4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向股东大会作了述职报告。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于2024年4月27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静、李永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VIP课程推荐
APP专享直播
热门推荐
收起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