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董监高终止协议转让计划暨减持股份计划的公告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董监高终止协议转让计划暨减持股份计划的公告
2024年05月25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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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大股东及董监高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刘宇晶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6,067,18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2%。以上股份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以及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上述股份已于2022年6月21日起上市流通。

  ●  协议转让计划终止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刘宇晶先生出具的《股份转让计划终止告知函》。截至目前,刘宇晶先生于2024年3月16日披露的《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增加一致行动人及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转让股份计划的提示性公告》(以下简称“转让计划”),股东未进行股份转让,现决定终止该转让计划。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因股东自身资金需求刘宇晶先生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合计不超过1,516,795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35%。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之后的3个月内进行。

  一、协议转让计划终止的内容

  公司于2024年3月16日披露了《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增加一致行动人及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转让股份计划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公司股东刘宇晶先生拟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通过协议转让向妻子许丽丽女士转让公司股份1,516,795股,占公司总股本1.35%。刘宇晶先生已与许丽丽女士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确认许丽丽女士为刘宇晶先生的一致行动人。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刘宇晶先生出具的《股份转让计划终止告知函》。本次转让计划实施过程中,股东未进行股份转让,现决定终止本次转让计划。

  二、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股东刘宇晶先生上市以来未减持股份。

  三、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

  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总经理刘宇晶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人看好公司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本人因各种原因需要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将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要求,严格执行有关减持时间、减持方式、减持程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方面的规定,并依法履行申报、报告及信息披露义务。

  如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上市之日起至本人减持期间如公司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本人减持价格下限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如违反上述减持价格下限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应将[(发行价-实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减持股份数量]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公司。如违反上述其他减持承诺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应将减持公司股票所得款项上缴公司。在本人未履行完毕前述约束措施时,公司有权等额扣留应向本人支付的分红及/或薪酬等款项。

  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四、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五、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系公司股东根据自身需要进行的减持,本次减持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在减持期间内,股东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减持计划,减持的数量和价格存在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2、公司股东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应承诺的要求实施减持,及时履行信息告知义务。减持计划实施后,本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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