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2024年05月25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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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大连广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泰源”)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京03民终3799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通州区管委会”)与广泰源因渗滤液处理费纠纷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广泰源于2023年1月收到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2023)京0112民初324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3-005)。

  广泰源于2024年1月收到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京0112民初324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1)。

  广泰源因不服判决,依法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京03民终3799号。

  二、本次民事判决结果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广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1616.3元,由大连广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针对本次诉讼,公司已根据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并基于谨慎性原则,在2023年年度报告中计提预计负债2,674.62万元,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较大影响。

  2、根据公司与广泰源在2021年4月9日签署的《大连广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51%股权收购协议》中第十三条约定:“若标的公司因交割完成日前事宜而引发的仲裁、诉讼等纠纷所产生的支出或赔偿导致标的公司在交割完成日后承担的任何支付、缴纳、赔偿或补偿责任,由杨家军负责解决并承担标的公司因此承担的全部损失。”针对广泰源2023年对本次诉讼计提造成的亏损,杨家军已在2023年业绩补偿款中进行业绩补偿。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案件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广泰源计划依法申请再审,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执行情况等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京03民终3799号;

  2、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传票》(2024)陕0111民初3314号。

  特此公告。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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