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源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源丰”)。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公司为江西源丰提供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3,50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6,898.89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江西源丰提供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5,000万元的担保,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书面授权的代表在担保额度内,办理具体的签署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13日和5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刊登的《关于2024年度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33)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44)。
(二)因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源丰经营发展需要,2024年5月24日,公司与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永丰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江西源丰提供金额为人民币3,5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公司已实际为江西源丰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6,898.89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上述担保属于公司股东大会授权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江西源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2、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561057744X
3、成立时间:2010年08月27日
4、注册地址: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工业西区
5、注册资本:16,185.86万元人民币
6、法定代表人:李新战
7、主要经营范围: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合金销售,废旧蓄电池、矿灯、银、锌、铝、铅、铜、废渣的处理及经营;合金、铅膏、塑料本企业自产产品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国内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8、股东情况:公司持有江西源丰100%股权
9、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江西源丰资产总额201,900,616.45元,负债总额79,795,828.72 元,净资产122,104,787.73 元,资产负债率39.52%;2023年1-12月利润总额-22,812,091.57元,净利润-22,736,938.71元。(上述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2024年3月31日,江西源丰资产总额253,063,299.43元,负债总额134,543,314.70元,净资产118,519,984.73元,资产负债率53.17%;2024年1-3月利润总额-4,339,190.61元,净利润-4,416,015.38元。(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2024年5月24日为江西源丰提供担保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2、债务人:江西源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3、债权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永丰支行
4、最高额保证担保范围:
(1)保证人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在2024年5月24日至2026年5月13日内签订的所有主合同项下各笔债权(不论币种)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在上述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权人与债务人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
(2)保证人保证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下列各项之和: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等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上述各项确定的实际发生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3)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为人民币叁仟伍佰万元整,且因主合同生效后汇率变化而导致超出最高本金余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担保责任。外币业务,按保证人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在2024年5月24日至2026年5月13日内签订的所有主合同项下各笔债权(不论币种)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业务发生当日基准价折算。
5、最高额保证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最高额保证担保期间:
(1)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主合同项下的借款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之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借款人通知的还款日之次日起三年。
(4)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如债权人依法或依约要求债务人提前交存保证金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本次担保是为了满足全资子公司江西源丰的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江西源丰的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符合其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江西源丰具备偿债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担保总额为人民币239,3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9.62%;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包含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之和)为人民币12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4.88%;公司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19,3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4.74%。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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