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少年的你”不再“迷途”——写在少年法庭成立40周年之际

为“少年的你”不再“迷途”——写在少年法庭成立40周年之际
2024年05月21日 17:27 北京日报客户端

缓刑,高考,上大学,就业。2012年,结束少年法庭的一场宣判后,持刀抢劫3部手机的高三学生小王,最终沿着正常的人生轨道开始新生活。

12年后,作出“依法从轻处罚”判决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庭长秦硕越发感受到,少年审判“不是单纯的惩罚,而是挽救与成长”。用她的话说,这种帮教是“终身制”的。

诲人不倦,一声声“法官妈妈”“法官爸爸”,道出无数少年审判法官最动人的名字。

少年审判这项工作事关国家和民族前途命运,事关亿万家庭幸福安宁。从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设立少年犯合议庭开始,一路走来,40年的峥嵘岁月,一代代法院人着眼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薪火相传,以破旧立新、一往无前的勇气和魄力,探索出一条独具中国特色的少年审判道路。

回归之路

秦硕审理的第一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便是小王的持刀抢劫案。在审判前,秦硕同小王,以及其家人、学校做过细致的沟通。高三在校学生、班级干部、连续三年区“三好学生”……小王的“画像”,在她心底日渐清晰。小王受到家庭关系紧张、与父母存在沟通障碍等因素影响,案发当天,他持刀走进一所大学,劫得3部手机及少量现金。

考虑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秦硕决定依法对小王从轻处罚——以抢劫罪判处小王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在取保候审期间,小王可以回学校参加高考。

实际上,抢劫犯被判处缓刑的案件并不多见。此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加海在一场新闻发布会上提到这起案例。“该案是一起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帮助其重回人生正轨的典型案例。”周加海表示,犯了罪的孩子仍然是孩子。对未成年犯罪人,特别是低龄的未成年犯罪人,不能一判了之、一关了之,而是要认真做好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帮助他们重回正轨,至少要防止他们再次危害社会。

帮助未成年犯罪人重回正轨的关键因素之一,便是少年法庭的存在。实际上,少年法庭是一种约定俗成的说法。更准确地说,其是指专门负责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机构、审判组织和审判人员。

一组数据在最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30周年座谈会上公布,截至2014年,全国四级法院均已建立少年审判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审理,共设立少年法庭2253个、合议庭1246个、少年刑事审判庭405个、综合审判庭598个。

2023年5月,为推动新时代少年审判工作全面发展,最高人民法院整合少年审判工作职能,将以前分工负责的“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整合为“少年审判工作办公室”,作为相对独立的工作机制,集中、统一负责全国少年审判工作监督指导工作。

“此举意味着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基层人民法院都有业务部门牵头少年审判工作。”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姚建龙作出这样的论断。

源与流

在长宁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顾薛磊的办公桌上,有一张照片被摆放在显眼位置。照片上,年过八旬的研究室老主任张正富目光炯炯,正值壮年的顾薛磊站在他身边。

1984年,张正富在从事少年犯合议庭的调研工作。

“未成年人是一个有着鲜明差异、特殊需求而需要区别对待的独立群体,通过司法审判中特殊的处理方式,能够使成长中出现问题的未成年人得到帮助与支持,避免他们失去健康发展的机会,最终帮助他们回归社会、融入社会。”在调研报告里,张正富写道。

改革开放初期,社会迎来翻天覆地的巨变,面对案件大幅增长,呈现低龄化趋势,长宁法院指定一位经验丰富的法官集中办理少年犯案件。一段时间后,一名法官与两名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集中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作为刑事审判制度的一项改革,198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提出,有条件的法院可以推广。同年7月,长宁法院正式成立独立建制的少年刑事审判庭。随后,江苏、北京、福建等省市相继开启少年法庭改革探索,随之在全国拓展开来。

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关注少年法庭建设多年。他表示,在起初阶段,少年法庭审判范围主要局限于刑事案件。但由于社会矛盾向多元化、复杂化发展,单一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合议庭已无法满足现实需求。

1991年,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设立了我国第一个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综合审判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截至1994年年底,全国法院已建立少年法庭3369个。其中,独立建制的少年刑事案件审判庭540个,审理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综合性审判庭249个,全国已有少年案件审判法官一万余名。

1997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刑事审判庭审模式改动,“少年法庭该如何开展工作”在业内产生了争议。部分地方的少年法庭出现萎缩。

佟丽华表示,在司法改革的推动之下,一些地方也因法院内部编制、业务庭设置等现实问题影响,撤掉了少年法庭。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启动设立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工作,从而统一审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最终确定15个省市自治区的17个中院作为试点单位。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切实执行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将少年儿童工作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全社会关心少年儿童成长的氛围越发浓厚,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迈出坚实步伐。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内选择118家中基层法院开展为期两年的少年家事审判改革试点,以江苏为代表的多个省份建立少年家事审判庭。这次融合还实行庭前家事调查,依托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教育保护令等措施,更有利于发现未成年人常见的家庭教育问题。

“寓教于审”

走进海淀法院少年法庭,全国首创的“U”型法台沿用至今。法台是暖色调的,被告人席与课桌同高,每一处细节都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别关心和特殊保护。这里不仅是查明事实、依法办案的场所,对于未成年人来说,这里更是他们改过自新的课堂。

“少年审判与普通成人审判‘非常不同’。未成年人心智发育不成熟,人格不稳定,可塑性强,对待他们不能像犯罪的成年人一样。”在顾薛磊看来,在其出现问题时,外界的处理方式会影响未成年人人格的形成,因此,恰当合适的处理方式非常重要。

山东省临沂市两级法院实施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给予失去家庭亲情的被告人以温暖,鼓励他们积极悔过自新。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更加注重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构建心理辅导机制,引领失足少年走出泥潭、重获新生。

……

实践的探索,构成了解决问题的良方。40年里,少审法官们着眼于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优先保护,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寓教于审”,积极开展庭前、庭中和判后教育感化工作,创造出一系列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理、执行方式。

近年来,云南省楚雄州两级法院向辖区内所有中小学配备了法治副校长。图为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法官、法治副校长董建利日前与县幼儿园小朋友们开展学法兴趣互动 供图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

圆桌审判、社会调查报告、轻罪记录封存、心理评估干预、延伸帮教……一项项探索,一项项机制,在广袤的中华大地上开花结果。

协同发力

家庭是孩子的第一个课堂。

日前,河北省邯郸市3名不满14岁的初中生将同班同学杀害,并掩埋在一处蔬菜大棚内,该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类似案件的背后,总能窥见家庭监护的缺失。

未成年人犯罪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更是家庭问题、就业问题、身心发展问题等的集合体。早在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共同发布《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失职监护人“亮剑”,明确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可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未成年人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综合治理。”姚建龙表示,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首次明确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从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个方面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体系。新时代少年审判工作发展迎来新机遇。

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发出全国第一份家庭教育令,从法治角度督促父母当好合格家长。

如今,少年法庭司法理论日益成熟,理念进一步发展,制度机制也更加完备。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强化诉源治理,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如《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关于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见》等,织细织密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法网”。

与成年人审判相比,未成年人审判涉及的问题更加复杂,不仅涉及未成年人本人,还要辐射到他身边多个方面,并可能“链接”到多个部门。因此,保护未成年人也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

在姚建龙看来,从事少年审判的法官,需要了解教育学、心理学、犯罪学、社会工作等多方面的知识。同时,还要善于整合社会上诸多资源,若需要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还要能找到相关社工,涉及帮助问题时,要能及时对接政府相关部门……

佟丽华表示,少年审判向专业化发展的必然方向,便是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综合审判改革。也就是说,“需要的是一个综合审判庭,而非单纯的刑事案件审判庭等”。

40年里,我国少年审判事业亦涌现出一批具有丰富专业审判经验的“少审法官”,如“法官妈妈”尚秀云、陈海仪等。这些从事少年审判的法官,很多精力需要“放在案外”。

未来的信号

少年审判工作办公室成立后,将带来怎样发展?

202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在陕西调研时指出,少年审判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面对一些未成年人犯罪戾气深重,在审理涉未成年人婚姻家事案件及涉学校保护民事、行政案件中,要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放在更重要位置予以考量,共同承担起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司法保护的更重责任。

“更高程度的‘专业化’必然是方向的其中之一。”姚建龙表示,《未成年人保护法》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规定,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必须由专门的机构、专门的人员来办理,以此来保障在理念上、工作方式方法上、法律政策执行标准上更专业化,由此实现案件办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目前,少年审判工作办公室负责未成年人犯罪、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涉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涉未成年人行政权益保护、涉未成年人公益诉讼等审判、执行工作的监督与指导,以及涉未成年人司法文件制定、典型案例编发、制发司法建议、法治宣传教育等工作。

数据显示,近三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形势依然严峻,侵害妇女儿童犯罪行为呈上升趋势。究其原因,少年审判工作办公室法官赵俊甫认为,司法实践中,对“问题少年”的教育矫治程序虚化,导致大量未成年人违法后处于无人无力监管状态,以致往往反复实施违法行为,最终造成恶果、构成犯罪。他举例说,在一个案件中,被告人曾5次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但均未实际执行。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提出,应当尽快改变对低龄未成年人专门矫治机构力量薄弱的局面,加快专门学校建设,逐步推动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系统,让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行为但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未成年人得到应有的矫治教育。

“最高人民法院以上率下,明确了建立独立少年法庭的路线图和时间表,这是此前从未有过的改革力度。”姚建龙在参加完2023年加强新时代少年审判工作座谈会后,十分振奋。“鉴于此前改革都具有平移其他业务庭案件到少年法庭的特点。”他建议,未来的改革要考虑将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涉罪行为均纳入少年审判的视野,探索少年司法特色的“诉源治理”,而不只局限于管辖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那一极小部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他认为,山东省三级法院的校园安全先议办公室试点经验值得借鉴。

秦硕看重她接手的每一个案件。她希望每一个走出少年法庭的孩子,长大以后都能拥有自己满意的生活,成为对国家有用的人才。

“近年来,少年审判通过教育挽救了一大批失足未成年人。经过教育矫治,绝大多数未成年犯悔过自新、重返社会,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在一次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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