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巡回审理涉“胖虎”美术作品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海淀法院巡回审理涉“胖虎”美术作品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2024年04月25日 10:00 北京日报客户端

在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为加强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意识、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2024年4月19日,海淀法院联合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中心在中关村软件园开展知识产权案件巡回审判,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某有限公司、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二被告)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该案由海淀法院民事审判五庭(知识产权审判庭)审判员陈越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思頔、人民陪审员彭振义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辖区企业代表以及来自清华大学、北京工业大学、北京科技大学等高校的师生共一百余人参与旁听。

原告诉称,其经授权享有“我不是胖虎”系列美术作品的复制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财产性权利。二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微博账号中发布了使用涉案作品的电脑壁纸,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改编权。原告同时主张,如法院认为上述使用行为无法达到改编作品并形成新作品的程度,则其亦认为上述使用行为构成对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800元。

权利作品(左)与被诉侵权作品(右)图 权利作品(左)与被诉侵权作品(右)图

二被告辩称,被诉侵权图片系二被告独立创作的作品,其中的漫画形象“橘猫”来源于公有领域和在先其他作品,二被告仅参考了一般猫科动物常见的“闭眼、弓腰的伸懒腰动作”以及此类图片中不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被诉侵权图片与涉案作品在整体架构、组成要素及具体细节上均有不同,二者在独创性表达上呈现出了整体性的差异,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故二被告未侵害原告就涉案作品享有的改编权或信息网络传播权。涉案微博的关注度、影响力十分有限,二被告亦未因此实际获得任何利益,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不具有合理性。

本案涉及进行美术作品侵权认定时,对思想与表达的区分、公有领域素材的借鉴、实质性相似的认定以及复制权和改编权的分野等难点问题,合议庭归纳争议焦点,引导并充分听取双方诉辩意见,展现出良好的庭审驾驭能力及专业素养。

本次巡回审判活动采用以案释法的方式,使公众对于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审判流程有了更为直观的了解,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海淀法院将继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七个平台”建设,通过以案释法、普法交流等方式,为进一步优化辖区营商环境、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贡献司法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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