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基本情况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力文化”或“公司”)前期披露了冯志芳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起诉公司、余海峰、姜飞雄、禹碧琼、薄彬及胡皓关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公司前期已收到杭州中院(2022)浙01民初1753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聚力文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冯志芳赔偿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共计128,168.6元;余海峰对聚力文化上述应付款项在10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薄彬、胡皓、姜飞雄对聚力文化上述应付款项在1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禹碧琼对聚力文化上述应付款项在2.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冯志芳的其他诉讼请求。部分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省高院”)提起上诉。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23年2月3日、2023年11月4日、2024年1月30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咨询网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2)、《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6)、《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
二、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浙江省高院(2024)浙民终181号《民事判决书》,浙江省高院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截止本次公告前,公司及公司纳入合并报表的各级子公司尚未以单独公告形式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合计涉案金额为2,203.83万元。截至目前,公司及公司纳入合并报表的各级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前期已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等规定对本案计提了预计负债,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如后期新增同类诉讼或索赔主张,公司会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等规定计提负债和损失,会对公司利润产生负面影响,具体影响金额以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的结果及法院判决等为准。
公司将妥善处理本案及同类诉讼相关事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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