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4月22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胡丹锋先生主持,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3人,董事益智、董事周丽红、独立董事顾国达、独立董事许诗浩因工作冲突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唐胤侃因工作冲突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 公司董事会秘书郭海滨出席了本次会议,财务总监张伟丽列席了本次会议,总经理彭杰中因工作冲突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1、2、3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以上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1、2、3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并进行了公告。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苏致富 吴超青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3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603300 证券简称:华铁应急 公告编号:临2024-037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严格遵守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规定,针对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
公司于2024年4月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4年4月4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 核查程序及范围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即2023年10月4日至2024年4月3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 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4年4月9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次自查期间,核查对象中共有1人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其余被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根据上述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公司结合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进程,对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了核查。经核查:以上1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均发生在其知悉本次内幕信息之前,未从任何其他方处获得本次激励事项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三、结论
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六个月内,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不存在内幕交易的行为。
特此公告。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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