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仑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甬北关检罚字〔2024〕0014号

北仑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甬北关检罚字〔2024〕0014号
2024年04月17日 17:4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仑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甬北关检罚字〔2024〕00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仑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甬北关检罚字〔2024〕0014号

当事人:义乌婧菲进出口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HU4JX1H

法定代表人:于洁

地址: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诚信大道266号义乌港商务楼A座810

2023年9月25日,义乌市婧菲进出口有限公司以市场采购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粉扑等货物,报关单号为292120230000675370,申报商品编码9616200000等。经查验,货物实际为香水、指甲油、唇彩、粉饼、口红等,其中香水、指甲油未申报,分别应归入商品编码3303000010、3304300001,经检测,该批香水、指甲油系《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危险化学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需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当事人对上述货物不予报检,逃避出口商品检验,经核,该批香水、指甲油价值人民币128055.53元;其中唇彩、粉饼、口红等货物未申报,分别应归入商品编码3304100092、3304910090、3304100092等,上述唇彩、粉饼、口红等未申报货物须经法定检验,当事人对上述货物不予报检,逃避出口商品检验。

经核,上述须经法定检验的唇彩、粉饼、口红等货物价值人民币400601.51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查验记录单、情况说明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发布)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一条及其附件2《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41项裁量,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55508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4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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