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于2024年4月5日(星期五)以书面或邮件方式送达公司全体董事,会议于2024年4月8日(星期一)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公司董事会成员8人,实际出席董事会8人,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董事长李屹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参会董事认真讨论,会议审议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及经营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同意公司对经营范围进行调整,调整后经营范围新增以下项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公司管理层处置部分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市场股价走势情况及公司实际情况,适时择机处置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所持有的部分交易性金融资产事宜:
(1)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授权期内处置上述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总成交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且处置产生的利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2) 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授权期内根据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具体的处置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交易价格、交易数量、交易方式等事项;
(3)授权有效期为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三)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董事会同意公司定于2024年4月24日(星期三)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9日
证券代码:688007 证券简称:光峰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9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
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情况
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及经营情况,公司拟在原经营范围上增加“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二、关于《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公司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不变。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上述事项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等相关事宜,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9日
证券代码:688007 证券简称:光峰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0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4月24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4年4月24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学府路63号高新区联合总部大厦22楼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4月24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于2024年4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予以披露。
公司将在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出席回复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请于2024年4月22日18:00或之前将登记文件扫描件(身份证复印件、股东帐户卡、授权书)发送至邮箱ir@appotronics.cn进行出席回复(出席现场会议时查验登记材料原件)。
(二)登记手续
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持有以下文件办理登记:
1、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办理登记。
非法人组织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由该组织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办理登记;非法人组织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该组织的负责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办理登记。
2、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3、公司股东或代理人可直接到公司办理登记;也可以通过信函方式进行登记,在来信上须写明股东名称/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需附上上述第1、2款所列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须在登记时间2024年4月22日18:00前送达登记地点。
(三)登记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学府路63号高新区联合总部大厦22楼董事会办公室
六、
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拟出席现场会议股东自行安排交通、食宿等费用。
2、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学府路63号高新区联合总部大厦22楼
联系人:陈雅莎、王魏琦
联系电话:0755-32950536
电子邮箱:ir@appotronics.cn
3、参会代表请务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证券账户卡原件,以备律师验证。
特此公告。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9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4月24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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