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核准追诉

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核准追诉
2024年04月09日 00:36 重庆晨报
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据新华社电 昨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通报称,河北邯郸初中生遇害案中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为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河北省检察机关逐级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

通报称,2024年3月10日,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初一学生王某某被杀害。3月11日,涉案的张某某、李某、马某某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全部抓获。检察机关高度重视,依法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3月21日,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对涉嫌故意杀人罪的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提请检察机关核准追诉。

通报还称,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3人作案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故意杀人致被害人王某某死亡,情节恶劣,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河北省检察机关逐级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近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检察机关将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加大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力度。

解读

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 可通过核准追诉追究刑责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何挺对此进行解读。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17条新增第3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将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从之前的14周岁,个别性地、有条件地下调到12周岁,提供了在司法体系内处理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的一种路径。这一调整是在考虑未成年人犯罪新形势、新特点的前提下,兼顾被害人和社会感受的立法应对,同时也表明,追究刑事责任和施以刑罚是处理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最后的手段,并需要针对每个案件和每个行为人的不同情况进行审查决定。

根据这一规定,追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低龄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实施的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犯罪行为;

客观上需要造成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等后果;

对行为和行为人进行主客观相结合的审查后需要达到情节恶劣的标准;

程序上需由案发地检察机关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后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并最终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据悉,自2021年3月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刑法》规定,对上报的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依法开展核准追诉工作,对其中犯罪情节恶劣,符合核准追诉条件的案件依法予以核准追诉,对于未核准的案件也开展了相应的矫治教育和被害人救助保护工作。当然,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仅仅依靠追究刑事责任和处以刑罚并不能完全解决未成年人犯罪治理问题,需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矫治体系建设,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开展系统预防和治理。据检察日报微信公众号

观点

低龄不是恶性犯罪的免罪金牌

4月8日,据河北省检察院微信公众号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河北邯郸初中生被杀案”中3名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依法作出核准追诉决定。如何看待这起核准追诉案?核准与不核准之间,有着怎样的法律考量?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最高检是否作出核准追诉决定,是3名低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负刑事责任的关键。

○向社会传达立场:低龄不是恶性犯罪的“免罪金牌”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王贞会:最高检在综合全面考量后作出核准追诉决定,符合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这起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最高检作出这一决定,向社会传达出这样一种立场:低龄不是恶性犯罪的“免罪金牌”。

这并不是最高检第一次对未满14周岁的恶性犯罪作出核准追诉的决定。据报道,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13岁未成年人刘某因涉嫌用残忍的方式杀害8岁女童被最高检核准追究刑责,该案目前正由定西市中级法院审理。

○刑事规制成为遏制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手段选择

中国政法大学犯罪心理学教授马皑曾对近40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变化做过研究。

他分析道:该案虽然属于个案,但属于少见且恶劣的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案,却有着成年人的老练,他们精心策划、事前准备、事后伪装,尤其是3人合伙杀人,能够达成合意,步调一致,没有敬畏与恐惧。因而,在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一定低龄化情况下,刑事规制也成为遏制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手段选择。

从犯罪心理学角度分析,缺少对法律、死亡,以及家长要求、学校督导的敬畏,往往是由于未能在儿童期建立起与家长之间的依恋关系,因“不怕”而“敢干”。

○由最高检作出核准追诉决定的控制措施,确保依法、严格、统一适用追诉标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程雷:《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调整,既适当地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同时在程序上增加了由最高检作出核准追诉决定的控制措施,确保依法、严格、统一适用追诉标准。

对于情节恶劣,需要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是,《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以来,考量最高检作出核准追诉的同类案件中的具体情节、手段等,这是比较有说服力的一个标准。此外,还有社会判断标准,就是需要与以往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相比,有关情节是否足够恶劣。

○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基本立场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车浩:我国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因一些极端个案,而改变这一基本立场,使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成为从严打击的重点。从立法层面看,刑法通过设置专门矫治教育等规定,以及家庭教育促进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制度设计,都兼顾了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考量。

○建议推动建立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

由个案观类案,该案对如何避免类似案件的发生具有怎样的意义?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青少年犯罪研究所所长高维俭: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也要做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包括教育矫治、建设专门学校、完善监护制度、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构建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各方联动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体系。据检察日报微信公众号

评论

让正义 以看得见的形式实现

大快人心!检察机关通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邯郸初中生遇害案的3名犯罪嫌疑人核准追诉。

从受害人遇害,到公安机关侦破、再到司法机关追诉,过去这1个月,人们对邯郸初中生遇害案有太多的愤慨、疑问、焦虑。如今,众多作案细节被挖出,证据链不断夯实,面对这起蓄意、残忍的谋杀,“严惩凶手”成为社会普遍的共识。

近年来,校园霸凌、未成年人犯罪日渐增多,恶性程度越来越高,且呈现低龄化趋势。中小学生逼同学吃粪等令人匪夷所思的“新闻”,一次次挑战公众认知的底线。

但是,受刑事责任年龄的限制,加之配套管理措施的不完善,有些未成年人在犯罪后,不但没受到刑事处罚,甚至日常学习、生活与案发前无异,仅仅被“训诫”“教育”后便逍遥度日,徒留受害人及家属承受长久的痛苦。

这让一些“小恶魔”有恃无恐,不仅犯罪手段越来越残忍,而且事后毫无悔过之心,有的甚至想“卡”在刑责年龄之前“抓紧”作案,毫无对法律和生命的敬畏。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均提出“宽容而不纵容”,尤其“对主观恶性强、手段残忍,屡教不改的”要“依法严惩”。

在此次事件中,涉案犯罪嫌疑人均是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近年来备受关注的“未成年人极端恶性犯罪”的典型案件,这次最高检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不仅是一次司法正义的彰显,也为之后处理类似的校园霸凌、未成年人犯罪事件提供了示范和参考。

公道自在人心,正义不会缺席。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既要预防,也要打击。法的生命在于实施,把该有的惩戒、矫正措施落实到位,既是对受害人的慰藉,更是对未来可能蜕变的“小恶魔”们敲警钟,避免更多类似事件再度发生。

据央视网评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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