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24年4月3日15:30。
(2)现场会议地点: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北滨河东路69号甘肃投资集团大厦24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4月3日的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4月3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4年4月3日下午3:00。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卢继卿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合计2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161,790,7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874%。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840,797,7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5321%。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2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20,993,0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0.0553%。
3、其他出席或列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提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提案的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结果见下表: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赵文通,王晓玮;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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