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4月3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禹越镇杭海路333号公司办公楼3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仝小飞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8人。公司副董事长杨敏先生因公出差,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根据《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账户持有的4,680,427股公司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
2、关联股东杨敏先生、杨阿永先生、金玺泰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3、上述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陈杰、王琛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8日
● 上网公告文件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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