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26 证券简称:启迪环境 公告编号:2024-024

证券代码:000826 证券简称:启迪环境 公告编号:2024-024
2024年04月08日 00:50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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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况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前期部分涉诉案件已取得判决结果或达成和解,因有部分待执行款项未能如期支付,导致公司因相关纠纷被相关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截至目前,上述案件中已有部分达成执行和解,具体情况如下:

  1、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息,案件情况如下:

  (1)执行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23)京0112民初17154号

  案号:(2023)京0112执16670号

  立案时间:2023年11月15日

  申请执行人:三联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涉案事由: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金额:707,036.00元

  (2)执行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23)京0112民初3631号

  案号:(2023)京0112执15149号

  立案时间:2023年10月8日

  申请执行人:北京华科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案事由: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金额:1,610,341.00元

  (3)执行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22)浙0113民初7918号

  案号:(2023)京0112执16417号

  立案时间:2023年11月7日

  申请执行人:天水长城开关厂集团有限公司

  涉案事由: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金额:1,378,565.00元

  (4)执行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23)京0112民初9221号

  案号:(2023)京0112执17089号

  立案时间:2023年11月29日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星东方电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涉案事由: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金额:754,678.50元

  (5)执行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23)京0112民初14848号

  案号:(2024)京0112执1508号

  立案时间:2024年1月23日

  申请执行人:上海连成泵业制造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涉案事由: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金额:701,700.00元

  (6)执行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23)京0112诉前调确1128号

  案号:(2023)京0112执12194号

  立案时间:2023年8月2日

  申请执行人:浙江欧德利科技有限公司

  涉案事由: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金 额:682,028.91元

  (7)执行法院: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23)黑02民终655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3) 黑0205执144号

  立案时间:2023年6月1日

  申请执行人:中鼎睿智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涉案事由: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金额:859,732.00元

  二、进展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已与案件一原告方达成和解。公司将继续就其余案件的执行事项与相关各方积极沟通。

  三、对公司的影响分析

  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总资产2,511,590.47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717,719.89万元,2023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381,106.51万元,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基本正常。上述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事项,未对公司正常经营造成明显影响。公司将继续加强运营回款和应收款项清欠,改善公司总体流动性,并积极与相关各方进行沟通,力争尽快妥善解决上述失信执行案件,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

  证券代码:000826 证券简称:启迪环境 公告编号:2024-025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日以电话及邮件的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了“关于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的通知”,并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监事会。本次董事会议于2024年4月3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名。本次董事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翼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董事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经与会董事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增补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白刚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白刚先生由于个人原因辞去公司董事、执行总经理职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白刚先生辞去执行总经理的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公司董事会对白刚先生在担任公司执行总经理期间为公司所作出的贡献表示感谢!

  依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白刚先生辞去公司董事职务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公司董事会对第十届董事会对董事候选人资格审查后,提名畅敞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畅敞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本项议案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数9票。其中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项议案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第一项议案及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增补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提请于2024年4月23日15:00-17:00在北京市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项议案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数9票。其中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项议案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27)。

  特此公告。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

  畅敞先生,男,1984年10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2023年7月至今担任公司财务总监。2022年10月至2023年6月,任启迪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21年9月至2022年10月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监;2020年2月至2021年7月任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业务三部总经理;2010年7月至2019年7月历任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证券业务一部总经理、信托业务二部总经理、高级经理等职务。

  截止目前,畅敞先生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也不存在关联关系。畅敞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不存在不得提名为公司董事的情形,也未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况,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情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000826 证券简称:启迪环境 公告编号:2024-026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日以电话及邮件的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了“关于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的通知”。本次监事会会议于 2024年4月3日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并形成决议,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3名,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房祎先生主持,经过与会监事认真审议,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增补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房祎先生由于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监事会监事会主席、监事职务。公司监事会对房祎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作出的贡献表示感谢!

  依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房祎先生辞去公司监事职务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公司监事会拟提名左薇薇女士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左薇薇女士简历详见附件)。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项议案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

  左薇薇女士,出生于1980年11月,硕士研究生学历,2023年8月至今历任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人力资源中心副总经理;2012年10月-2023年4月任启迪金控投资有限公司副总裁、董秘职务。

  截止目前,左薇薇女士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监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也不存在关联关系。左薇薇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不存在不得提名为公司监事的情形,也未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况,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情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000826 证券简称:启迪环境 公告编号:2024-027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 本次股东大会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于2024年4月3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4月23日(星期二)下午15:00-17: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4年4月23日上午9:15一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4月2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在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4年4月17日(星期三)

  7、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2024年4月17日下午15:00 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或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5号楼北京文津国际酒店四层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特别提示:

  1、本次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均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8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2、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为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本次股东大会所有提案将采取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投票结果。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现场登记、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1)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的,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加盖委托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登记:自然人股东出席的,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登记时间:2024年4月18日一2024年4月22日(工作日)9:30一11:30,14:30一16:30。

  3、登记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清华科技园启迪科技大厦A座11层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4、会议联系方式

  (1)联系人:李舒怡

  (2)联系电话:0717-6442936

  (3)联系传真:0717-6442936

  (4)邮政编码:100089

  (5)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科技园启迪科技大厦A座11层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6)现场会议会期预计半天,与会股东食宿、交通费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时涉及具体操作需要说明的内容和格式详见附件1。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通知。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0826”,投票简称为“启迪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均为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4年4月23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4月23日(星期二)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4年4月23日(星期二)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兹授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2024年4月23日召开的启迪环境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公司(本人)对启迪环境本次会议的如下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本公司(本人)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本公司(本人)承担。

  (注:请对每一表决事项根据股东意见选择同意、反对或者弃权并在相应栏内划“√” ,三者必选一项,多选或未作选择的,则视为无效委托。)

  如果委托人未对上述议案作出具体表决指示,被委托人可否按自己决定表决:

  □可以 □不可以

  本次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委托人姓名(签字或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有股份性质和数量:

  委托人股东账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年月日

  注:法人股东须由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书面授权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证券代码:000826 证券简称:启迪环境 公告编号:2024-028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调解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桑德静脉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静脉产业园公司”)近日收到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行政调解书》((2024)湘03行初4号),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湖南静脉园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湘潭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等所有与湖南湘潭固废中心项目的相关协议等终止履行,并由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履行项目终止后的补偿款项支付,共计7,000万元。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项目及涉诉背景

  2010年10月,湘潭市人民政府与北京桑德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桑德环保”)签订《湖南静脉园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约定由北京桑德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或其子公司、选择的战略投资人在湘潭九华示范区投资设立的产业公司作为项目的投资主体。2013年12月,经湘潭市人民政府及北京桑德环保授权,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与公司签订了《湘潭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由公司负责湘潭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及移交,该处理能力为2,000吨/日,地址为湘潭市雨湖区响水乡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湖南桑德静脉产业园,项目运营期为28年(含建设期)(详见公司于2010年12月25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签约〈湖南静脉园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及相关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10-69)。

  公司于2011年出资设立全资子公司静脉产业园公司负责项目的投资建设及运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4,000万元,其中,公司出资29,700万元,持有其67.5%的股权;公司全资子公司启迪合加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原合加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合加”)出资14,300万元,持有其32.5%股权(详见公司于2011年1月8日披露的《公司第六届二十三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1-01及《公司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11-02)。

  2014年该项目因邻避效应受到民众的反对和质疑,为维护社会稳定,湘潭市城管局及相关主管部门要求静脉产业园公司停止固废项目建设,致使该项目自2014年5月起全面停工至今。

  2、后续谈判及诉讼进展

  2016年8月,湘潭市人民政府与桑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德集团”)签署《关于湖南湘潭固体废弃物综合处置中心工程项目遗留问题处置谅解备忘录》,明确湖南湘潭固体废弃物综合处置中心工程项目(含湘潭生活垃圾处理项目)不再建设,关于湖南湘潭固体废弃物综合处置中心工程项目在静脉产业园停建造成的损失补偿事宜,双方同意共同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该项目停建以后有关投资和损失,进行投资审计和损失评估后由双方协商处置。此后,公司与湘潭市人民政府围绕《谅解备忘录》以及后续项目处置事项进行了多轮谈判。

  为加快推动该项目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公司及静脉产业园公司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并于2022年5月收到一审判决“责令湘潭市人民政府、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与公司及静脉产业园公司就特许协议不再履行后的损失补偿、赔偿问题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公司及静脉产业园公司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于2022年9月收到二审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司继续就该事项与湘潭市人民政府、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进行沟通(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23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5)。

  3、进展情况说明

  为妥善解决湘潭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处理项目的历史遗留问题,尽可能减少该项目退出对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公司管理层及相关业务部门积极与湘潭市人民政府、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进行沟通,于近日达成了调解意向并由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行政调解书》((2024)湘03行初4号)。

  二、协议各方基本情况

  1、机构名称:湘潭市人民政府

  机构类型:机关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14303000062140266

  负责人:胡贺波

  机构地址:湘潭市岳塘区湘潭大道

  2、机构名称: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机构类型:机关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1430300MB16053355

  负责人:赵雯纬

  机构地址:湘潭市雨湖区雨湖路251号

  3、机构名称: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机构类型:机关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1430300MB1M2176XJ

  负责人:刘科

  机构地址:湘潭市雨湖区莲城大道98号

  4、公司名称:湖南桑德静脉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303005676817080

  法定代表人:张海荣

  注册资本:人民币44,000万元

  住所:湘潭市九华示范区富洲路98号服务大楼1418室

  经营范围:环保项目投资;园区相关生产和生活设施建设,科技孵化、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上经营范围中涉及资质证的凭有效资质证经营)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其67.5%股权,公司全资子公司启迪合加持有其32.5%股权,其为公司间接全资子公司。

  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2022年12月31日,静脉产业园公司总资产为28,222.82万元,净资产为-3,323.35万元,项目未运营无营业收入,净利润-1,410.71万元(经审计)。

  截至2023年9月30日,静脉产业园公司总资产为25,043.68万元,净资产为-3,334.83万元,项目未运营无营业收入,净利润-11.48万元(未经审计)。

  三、《行政调解书》主要内容

  《行政调解书》((2024)湘03行初4号)相关内容如下:

  “原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桑德静脉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湘潭市人民政府、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第三人: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桑德静脉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湘潭市人民政府、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湘潭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处理特许经营协议》已解除,并判令补偿、赔偿相应损失。本院于2022年4月29日作出(2021)湘03行初5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贵令湘潭市人民政府、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就《湘潭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处理特许经营协议》不再履行后的损失补偿、赔偿问题与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桑德静脉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驳回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桑德静脉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桑德静脉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2年9月29日作出(2022)湘行终54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3年11月10日,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作出潭管决字[2023]1号《行政补偿决定书》,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桑德静脉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不服该补偿决定书,向湘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湘潭市人民政府于2024年1月31日作出潭复驳字[2024]1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该案不属于复议机关的管辖范围,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2024年2月5日,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桑德静脉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终止履行协议。各方一致确认,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湖南静脉园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湘潭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处理特许经营协议》、《关于湖南湘潭固体废弃物综合处置中心工程项目遗留问题处置谅解备忘录》等所有与湖南湘潭固度中心项目的相关协议等终止履行。

  2、补偿范围及金额。就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桑德静脉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上述与湖南湘潭固废中心项目有关协议终止履行后所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设备、待摊费用投入:融资费用及融资成本、违约金、利息等)结合评估情况及综合考虑各方责任,现各方同意由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补偿启地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桑德静脉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共计人民币7000万元。

  3、支付安排。由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向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桑德静脉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指定账户(以下简称指定账户)支付补偿款,具体支付方式如下:

  (1)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调解书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向指定账户支付20%补偿款,计人民币1400万元;

  (2)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调解书生效后6个月内向指定账户支付40%补偿数,计人民币2800万元;

  (3)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调解书生效后12个月内向指定账户支付 40%补偿款,计人民币2800万元;

  (4)调解书生效后12个月内,若成功将第四条约定地块完成出让,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收到土地款后10日内优先用于支付上述补偿款,直至上述支付义务全部履行完毕。

  4、土地使用权退回与资产交接。调解书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桑德静脉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退回湖南桑德静脉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湖南湘潭固度中心项目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宗地编号:潭九国划2014-01),地上已建建(构)筑物及现有设备按现状交由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处理,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通期交付或未配合办理收回手续的,祝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桑德静脉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放弃该地块上相关财产的所有权,由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自行处置。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桑德静脉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任何关联方不得要求湘潭市人民政府、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其他任何方给予任何补偿或赔偿。

  5、违约责任。

  (1)若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未按调解内容第二条约定支付任何一期补偿款的,则视为剩余未付各项补偿款自逾期之日立即全部到期,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桑德静脉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立即支付全部剩余款项并从逾期之日起以剩余全部未付补偿款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计算利息,并有权就全部剩余未付补偿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若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桑德静脉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违反第四条的约定,则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有权拒绝支付尚未支付的补偿款。

  6、其他事项:

  (1)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向指定账户支付完上述7000万元补偿款后,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桑德静脉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不得再向湘潭市人民政府、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和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任何政府方以任何理由主张任何权利或费用,各方对此再无任何争议。

  (2)调解书生效后,潭管决字【2023】1号《行政补偿决定书》视为微销,不再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50元,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四、本次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为解决湘潭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处理特许经营项目的历史遗留问题,推动解决公司大额未决诉讼案件,尽可能降低该项目退出对公司造成的负面影响,公司与湘潭市人民政府进行了积极沟通。

  根据《行政调解书》内容,公司及静脉产业园公司取得赔偿金额7,000万元,与湖南静脉园项目无形资产(250,390,388.37元)及固定资产(34,839.53元)价值的差额180,425,227.90元,将计入2023年度“资产处置损失”科目,本事项相关会计处理以审计结果为准。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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