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浦钛业”和“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3月21日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24年3月28日下午16:30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五人,实到董事五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郭彦君女士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全体与会董事经认真审议,形成以下决议:
(一)关于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
自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公布以来,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与相关中介机构一直积极推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各项工作。
因资本市场环境变化,基于公司自身发展战略及经营规划,经与相关各方充分沟通,公司决定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回相关申请文件。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公告》。该议案已经过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此项决议通过。
特此公告。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545 股票简称:金浦钛业 公告编号:2024-023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浦钛业”或“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3月21日以邮件、短信等方式通知各位监事,并于2024年3月28日下午17:00在南京市鼓楼区马台街99号五楼会议室召开。应到监事三人,实到三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徐跃林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全体与会监事经认真审议,形成以下决议:
(一)关于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
自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公布以来,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与相关中介机构一直积极推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各项工作。
因资本市场环境变化,基于公司自身发展战略及经营规划,经与相关各方充分沟通,公司决定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回相关申请文件。
监事会认为: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此项决议通过。
特此公告。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545 证券简称:金浦钛业 公告编号:2024-024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五次
专门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五次专门会议,于2024年3月2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独立董事两人,出席两人(单文峰先生、孙洋先生),本次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全体与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议,形成以下决议:
一、关于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因资本市场环境变化,基于公司自身发展战略及经营规划,公司决定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相关申请文件,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相关申请文件,同意《关于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此项决议通过。
特此公告。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545 证券简称:金浦钛业 公告编号:2024-025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
并撤回申请文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浦钛业”和“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请撤回相关申请文件。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3年5月2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3年6月14日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及相关事项。
2023年7月31日,公司收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受理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通知》(深证上审〔2023〕595号),深交所对公司报送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申请文件进行了核对,认为申请文件齐备,决定予以受理。
2023年8月10日,公司收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3〕120134号);2023年11月3日,公司收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3〕120164号)。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形成审核问询问题。公司按照两轮审核问询函的要求,会同相关中介机构逐项落实并及时提交了对两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将回复内容通过临时公告方式进行披露,并在披露后通过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了相关文件。
二、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主要原因
自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公布以来,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与相关中介机构一直积极推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各项工作。因资本市场环境变化,基于公司自身发展战略及经营规划,经与相关各方充分沟通,公司决定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向深交所申请撤回相关申请文件。
三、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议程序
1、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向深交所撤回相关申请文件。
根据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终止本次发行并撤回申请文件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向深交所撤回相关申请文件。
3、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情况
2024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五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向深交所撤回相关申请文件。
四、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对公
司的影响
公司决定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是基于公司自身业务发展方向及战略规划考虑,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目前主营业务均正常开展,原定募集资金投资建设的金浦新能源10万吨/年新能源电池材料前驱体及热能综合利用项目仍继续推进。
本次申请撤回发行申请文件尚需深交所同意,公司将在获得深交所的同意后,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545 股票简称:金浦钛业 公告编号:2024-026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全资子公司南京钛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钛白”)为原告
3、涉案的金额:预计约2400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将继续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诉讼结果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不确定性。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原告:南京钛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南通金碧晨新兴产业投资合伙企业
第三人:南京金浦东裕投资有限公司
第三人:江苏钟山化工有限公司
第三人:南京金浦东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诉讼机构: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3、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2023)苏0106执异213号执行裁定书;
(2)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对案涉第三人金浦东裕的未执行款项不承担相关股东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2024年3月28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钛白收到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苏0106民初830号(以下简称“判决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南京钛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有关本案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12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继续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诉讼结果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除上述诉讼外,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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