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伊金监复〔2024〕22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胡杨河支公司:
《关于筹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一三一团营销服务部的请示》(平保产新分胡杨河支发〔2024〕8号)收悉。经审查,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筹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一三一团营销服务部。
二、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该机构的筹建工作。筹建期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根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21年第6号)重新提出设立申请。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三、筹建工作完成后,你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我分局提交该机构的开业验收报告,经批准后该机构方可开业。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伊犁监管分局
202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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