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美丽生态建设均为被告。
3、涉案的金额:50,295,573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件为一审判决,该判决是否为终审判决存在不确定性。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珠海红信鼎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信鼎通”)就其与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美丽生态”)控股子公司福建美丽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丽生态建设”)的借款合同纠纷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25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4)。
二、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京0107民初24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主要内容如下:
(一)确认原告红信鼎通与被告美丽生态建设签订的《借款协议》及《〈借款协议〉之补充协议(一)》、《〈借款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借款协议〉之补充协议(三)》、《质押合同》无效;
(二)确认原告红信鼎通与被告美丽生态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
(三)被告美丽生态建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红信鼎通资金50,00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50,00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22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四)被告美丽生态对上述(三)确定的被告美丽生态建设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五)被告美丽生态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赔偿责任范围内向被告美丽生态建设追偿;
(六)驳回原告红信鼎通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9,362元,由原告红信鼎通负担8,789元(已交纳),由被告美丽生态建设负担290,57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直接给付原告红信鼎通)。
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美丽生态建设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直接给付原告红信鼎通)。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重大诉讼案件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判决为一审判决,该判决是否为终审判决存在不确定性。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2023)京0107民初2404号】。
特此公告。
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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