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19 证券简称:乐通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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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3月23日 02:45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3月22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3月22日。

  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22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和下午13:00一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2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珠海市唐家湾镇金鼎官塘乐通工业园本公司一楼会议室。

  (四)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2024年3月18日

  (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对象:

  1、截至2024年3月18日下午15:00时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七)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总裁周宇斌先生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54,082,65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7.0413%。(相关股份比例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四位数计算,各分项之和可能与合计项之间存在尾差)

  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51,999,95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6.0000%。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2,082,7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0414%。

  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5人(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0人,参加网络投票的5人),代表股份2,082,7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0414%。

  2、本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及视频通讯方式参加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082,7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08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关联股东深圳市大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54,082,65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08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杨爱东、王春杰

  3、结论性意见: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3日

  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精诚律师”)接受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为此,精诚律师查阅了有关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料,并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于2024年3月22日召开的本次股东大会。

  精诚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规定以及《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股东大会议案和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精诚律师是依据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精诚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董事会召集的。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3月1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24年3月22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24年3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知对网络投票方式及相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3月2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22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和下午13:00一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2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024年3月22日下午14:3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广东省珠海市唐家湾镇金鼎官塘贵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程序是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的。

  精诚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有6人,代表股份54,082,659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27.0413%。(相关股份比例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四位数计算,各分项之和可能与合计项之间存在尾差)

  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51,999,959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26.0000%;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数2,082,70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1.0414%。

  以上股东是截止2024年3月1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贵公司股权登记日的持股股东。

  贵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及视频通讯方式出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精诚律师认为:以上出席会议的人员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三、贵公司的股东没有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新的议案。

  四、关于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

  1、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贵公司合并统计了议案的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082,7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08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深圳市大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本议案。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54,082,65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08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结论:精诚律师认为,贵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4年3月22日出具。

  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蓝 清律师________

  经办律师:王春杰律师________

  杨爱东律师________

  签署日期:2024 年 3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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