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整及预重整事项的进展公告

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整及预重整事项的进展公告
2024年03月20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证券代码:600715         证券简称:文投控股        编号:2024-031

  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整及预重整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19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或“法院”)送达的《通知书》,公司债权人北京新影联影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对申请人的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仍具备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为由,向北京一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并申请对公司启动预重整。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公司应当至少每月披露一次重整及预重整事项的进展公告。现将公司重整及预重整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重整及预重整进展情况

  2024年2月26日,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关于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及指定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的《决定书》,同意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同时指定临时管理人,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27日发布的《关于收到法院启动公司预重整及指定临时管理人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7)。

  2024年2月28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8),启动预重整债权申报工作。公司债权人应于2024年3月28日(含当日)前,根据《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指引》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金额、债权性质、是否有担保或连带债务人等事项,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024年3月1日,公司发布《关于临时管理人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0)。为顺利推进公司预重整和重整程序,恢复和提升公司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临时管理人启动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意向投资人应于2024年3月18日(含当日)之前将报名材料纸质版通过邮寄或现场交付的方式提交至临时管理人,同时将报名材料电子版发送至临时管理人邮箱。

  2024年3月18日,重整投资人公开招募报名期限届满,在报名期限内,共有26家意向投资人(两家及以上企业组成联合体报名的,视为1家意向投资人)向临时管理人提交报名材料并足额缴纳报名保证金。下一步,公司将在法院和临时管理人的监督指导下,积极配合意向投资人开展尽职调查。根据公开招募公告,意向投资人应于2024年3月29日(含当日)之前向临时管理人提交具备约束力的重整投资方案。

  目前,公司正积极配合临时管理人推进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与审查、资产调查与审计评估、重整投资人的公开招募等工作。

  二、风险提示

  (一)重整及预重整相关风险

  1.法院是否受理公司重整存在不确定性

  预重整为法院正式受理重整的前置程序,法院启动公司预重整不代表正式受理公司重整。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关于受理公司重整的法律文件,法院是否受理公司重整尚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2.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存在不确定性

  目前报名主体仅为意向投资人,公司尚需配合意向投资人开展尽职调查,就重整投资方案进行磋商谈判,签署正式的重整投资协议等。意向投资人是否按期提交重整投资方案,公司能否与意向投资人签署正式的重整投资协议等尚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3.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终止上市风险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规定,若法院正式受理公司重整,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但重整失败,公司将面临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13条规定,若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二)生产经营风险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预计2023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继续大幅亏损,预计2023年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资产为负。根据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发布的《2023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公告编号:2024-006),公司预计2023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52,000万元至-182,000万元,预计2023年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为-88,000万元至-105,000万元。

  若公司2023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为负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股票将在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公司2024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不能转正,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三)实际控制人变更进度不确定风险

  公司于2024年3月1日发布《关于间接控股股东股权无偿划转暨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21)。截至目前,本次股权划转事项正按照国资管理有关要求办理手续,本次股权划转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完成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

  (四)诉讼及债务风险

  目前,公司涉及诉讼较多,存在因败诉而导致的资产损失风险;同时,公司目前待清偿债务规模较大,若公司重整失败,或者后续经营情况未能得到有效改善,公司将存在未能清偿债务导致的诉讼、资产冻结和资产损失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0日

  证券代码:600715          证券简称:文投控股           编号:2024-030

  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待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本次案件涉案金额:本次案件涉案金额约2,084.75万元;自公司前次披露累计诉讼、仲裁情况公告后,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文投控股”,包括控股子公司)近12个月内未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的累计涉及金额约9,804.20万元(含本次案件),已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1.74%;其中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2起,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27起;

  ●  鉴于本次公告的案件大部分尚未审理完毕,相关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暂无法评估,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要求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  公司将高度重视相关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基本情况

  文投控股、北京文投剧制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投剧制”,为文投控股的控股子公司)于2024年3月18日收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24)川01民初395号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建议书》等诉讼材料。本次诉讼基本情况如下:

  诉讼机构名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

  原告:四川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文投”)

  原告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盐道街3号

  被告一: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国际财经中心D座9层903室

  被告二:北京文投剧制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为文投控股的控股子公司)

  被告二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85号铜牛电影产业园6A

  (二)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案件事由

  根据《民事起诉状》,四川文投主张的诉讼请求、案件事由如下:

  1.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补足全部投资本金1,500万元;

  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按照《补充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575.25万元暂计至2024年2月29日);

  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署的《电视剧〈没有硝烟的战线〉联合投资摄制协议》;

  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支付原告律师费8万元;

  本案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1万元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

  上述金额合计:2,084.75万元(大写贰仟零捌拾肆万柒仟伍佰元整)

  2.原告主张的案件事由

  2020年12月29日,四川文投与文投控股、文投剧制签订了《电视剧〈没有硝烟的战线〉联合投资摄制协议》(以下简称《联合投资摄制协议》)。协议签订后,四川文投向文投剧制支付该剧投资款项壹仟伍佰万元整。同时,《联合投资摄制协议》约定,自四川文投支付投资本金满两个自然年度起10个工作日内(即2023年1月18日前)文投控股应向四川文投补足全部投资本金共计壹仟伍佰万元。

  2023年8月3日,文投控股、文投剧制、四川文投署《电视剧〈没有硝烟的战线〉联合投资摄制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文投控股应于2024年1月18日前按原协议约定向四川文投补足投资本金共计1,500万元,并支付延长期资金占用成本120万元。

  四川文投主张,文投控股、文投剧制已经违反《补充协议》约定的投资本金补足义务。四川文投主张,文投控股及文投剧制作为违约方,除应补足全部投资本金外,还应承担自2023年1月19日起,以1,500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息向四川文投支付违约金350.25万元(暂计至2024年2月29日);直至文投控股或文投剧制履行完所有补足义务及违约责任。同时,四川文投按照《联合投资摄制协议》行使协议解除权,并要求文投控股、文投剧制支付违约金225万元。

  目前,本次案件处于待开庭状态。

  二、公司近12个月内累计诉讼、仲裁情况

  经统计,自公司前次披露累计诉讼、仲裁情况公告后,公司近12个月内未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的累计涉及金额约9,804.20万元(含本次案件),已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1.74%。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将有关诉讼、仲裁案件公告如下:

  (一)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情况

  1.案件情况表

  单位:万元

  ■

  2.案件简介

  (1)霍尔果斯自由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由空间”)对 Damo Network Limited(以下简称“Damo公司”)申请仲裁案

  2022年1月4日,自由空间与Damo公司签署《手机游戏授权许可协议》,因Damo公司未能依约支付合作产品的运营分成款,自由空间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Damo公司支付2022年1月-8月期间《攻城三国》手机游戏日语版的分成款及利息。本案已于2023年10月11日正式受理,并于2024年3月8日开庭审理,目前尚未作出裁决。

  (2)江苏易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易乐”)诉海南橙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橙鹿”)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江苏易乐作为案外人海南玩的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玩的溜”)股东,持股比例10%,已实缴全部注册资本22.22万元。2023年5月9日,江苏易乐银行账户被冻结22.22万元,得知已被海南橙鹿追加为其与海南玩的溜之间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江苏易乐申请执行异议之诉,本案于2023年7月5日立案,2023日8月16日开庭,并于2023年12月8日出具判决,判令不得追加江苏易乐为(2022)琼73执8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江苏易乐被冻结金额已于2024年3月1日解封,本案已结案。

  (二)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情况

  1.案件情况表

  单位:万元

  ■

  2.案件简介

  (1)四川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文投”)诉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投控股”)、北京文投剧制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投剧制”)合同纠纷案

  文投控股及文投剧制于2024年3月18日收到法院寄送的传票,得知四川文投已就三方签署的《电视剧〈没有硝烟的战线〉联合投资摄制协议之补充协议》所产生的纠纷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案涉协议,并要求文投控股及文投剧制补足投资款本金1500万元,支付违约金575.25万元(暂计至2024年2月29日)、并承担案件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上述金额合计2084.75万元。本案目前尚未开庭。

  (2)成都畅享文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畅享”)诉昆明耀莱成龙影院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耀莱”)合同纠纷案

  昆明耀莱于2024年2月26日收到法院寄送的传票,得知成都畅享已就双方签署的《畅影文化电影卡券合作协议》产生的纠纷提起诉讼,要求退还30,000元保证金。本案已于2024年3月18日一审开庭,并于3月19日收到法院出具的准许成都畅享撤回起诉的裁定书,本案已结案。

  (3)冯娇诉广州市哈艺影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哈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

  广州哈艺于2024年2月21日收到法院判决,得知广州互联网法院已于2024年2月5日就冯娇起诉广州哈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广州哈艺立即停止使用涉案作品的行为,删除涉案文章中的被诉侵权图片,并赔偿冯娇1,800元。

  (4)孝感市新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孝感新鸿泰”)诉孝感耀莱成龙影城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孝感耀莱”)合同纠纷案

  2024年2月20日,孝感耀莱收到法院寄送的传票,得知孝感新鸿泰已就2020年12月12日生效的《解约函》项下产生的纠纷提起诉讼,要求孝感耀莱腾退租赁房屋并支付拖欠租金及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成本。本案目前尚未开庭。

  (5)宁波奉化旅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奉化”)诉浙江耀莱腾龙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奉化分公司(以下简称“奉化分公司”)、浙江耀莱腾龙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耀莱”)合同纠纷案

  2024年2月20日,奉化分公司收到法院寄送的传票,得知宁波奉化已就其与浙江耀莱及奉化分公司共同签署的租赁合同所产生的纠纷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支付拖欠水电费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本案已于2024年3月12日一审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出具判决。

  (6)南京恒浦建筑工程有限公(以下简称“南京恒浦”)诉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投控股”)合同纠纷案

  2024年1月31日,文投控股收到法院寄送的传票,得知南京恒浦已就双方于2021年1月20日签署的《终止协议》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文投控股返还工程保证金50万元及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利率自2020年11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本案已于2024年3月4日一审开庭,目前尚未出具判决。

  (7)上海黔祈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黔祈”)诉上海耀莱腾龙影城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耀莱”)合同纠纷案

  上海耀莱于2024年1月17日收到法院送达的传票,得知上海黔祈已就双方之间存在的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上海耀莱支付中央空调维修费、保养费、配件费,共计1765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本案目前尚未开庭。

  (8)青岛叁次元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叁次元”)诉济南耀莱成龙影城管理有限公司(济南领秀城店)(以下简称“济南耀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济南耀莱于2024年1月17日收到法院送达的传票,得知青岛叁次元已就著作权侵权纠纷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济南耀莱立即停止在微信公众号“济南耀莱成龙国际影城绿地店”中使用其美术作品的侵权行为;支付赔偿金及维权支出共计58,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本案目前尚未开庭。

  (9)青岛叁次元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叁次元”)诉济南耀莱成龙影城管理有限公司(济南领秀城店)(以下简称“济南耀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济南耀莱于2024年1月9日收到法院送达的传票,得知青岛叁次元已就著作权侵权纠纷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济南耀莱立即停止在微信公众号“济南耀莱成龙国际影城绿地店”中使用其美术作品的侵权行为;支付赔偿金及维权支出共计143,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2024年2月1日,济南耀莱收到法院电子送达的撤诉裁定,本案已结案。

  (10)北京信泰行玉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信奉行”)诉北京耀莱腾龙国际影城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耀莱腾龙”)合同纠纷案

  北京耀莱腾龙于2024年1月9日收到法院传票,得知北京信奉行已就双方签署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产生的纠纷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北京耀莱腾龙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及滞纳金共计4,062,922.77元;支付拖欠的水费、停车券费、垃圾费及滞纳金等76,643.67元;判令解除双方于2017年5月3日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承担提前终止合同的违约金252,180元。本案目前尚未开庭。

  (11)浙江旭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旭玩”)诉上海玄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玄苍”) 、 北京智远时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 安微快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福建智远时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上海玄苍于2023年12月29日收到法院传票,得知浙江旭玩以不正当竞争纠纷为案由,起诉上海玄苍(被告四) , 北京智远时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一) , 安微快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三), 福建智远时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二)。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一、三、四立即停止侵害浙江旭玩《传奇》游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一、三、四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万元;被告一、三、四连带赔偿浙江旭玩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01520元;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一、三、四在其官网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三十天刊登公告,消除不正当竞争造成的不良影响;四被告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本案已于2024年1月25日一审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出具判决。

  (12)太原攀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原攀达”)诉太原华邦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原华邦”)合同纠纷案

  太原华邦于2023年12月15日收到法院送达的传票,得知太原攀达已就双方签署的服务合同所产生的纠纷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太原华邦退还合作费用14,400元和保证金3,000元;赔偿违约损失79,680元;赔偿违约金30,000元,以上合计127,08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本案于2023年12月28日一审开庭,庭审中双方达成合意,法院当庭出具《调解书》,太原华邦于2024年1月7日前返还合作费用及保证金共计10,355元。本案已结案。

  (13)西安泰宏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泰宏乐”)诉文投(北京)电影院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投院线”)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文投院线于2023年12月4日收到法院传票,得知西安泰宏乐已就双方签署的装饰装修合同所产生的纠纷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文投院线支付拖欠保证金144,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本案已于2023年12月26日一审开庭,并于2024年1月31日收到一审判决书,判令文投院线向西安太红乐支付质量保证金144,029.3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即以144,029.32元为本金,按1倍LPR,自2023年9月13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14)北京启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启新”)诉文投(北京)电影院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投院线”)工程合同纠纷案

  文投院线于2023年12月4日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得知北京启新已就双方签署的工程合同产生的纠纷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支付拖欠保证金48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本案目前处于诉前调解阶段,尚未开庭审理。

  (15)上海钛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钛核”)诉青岛推吧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推吧”)、广州侠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侠聚”)、上海都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都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广州侠聚于2023年11月24日收到法院传票,得知上海钛核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青岛推吧、广州侠聚停止侵害上海钛核《暗影火炬城》游戏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并在其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号等平台公开发表声明以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经人民法院审核,30日内不得删除或撤销);赔偿上海钛核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上海都玩就前述诉讼请求中广州侠聚应负担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已于2024年3月14日一审开庭,并于3月15日收到法院出具的准许青岛推吧撤回对广州侠聚和上海都玩起诉的裁定书,本案已结案。

  (16)河北北国奥特莱斯商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北国”)诉石家庄成龙影城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家庄成龙”)租赁合同纠纷案

  石家庄成龙于2023年11月9日收到法院传票,得知河北北国已就双方签署的租赁合同所产生的纠纷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石家庄成龙腾空租赁场地、恢复原状并赔偿租金损失等。石家庄成龙于2023年12月21日收到一审判决,判令石家庄成龙向河北北国支付租金153,285.05元及逾期滞纳金(自2023年5月12日至实际付清之日,以153,285.0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搬离所有设备并将租赁场地移交河北北国;向河北北国支付场地占用费(自2023年6月14日至实际交场地之日,按2739.73元/日计算);向河北北国支付律师费45,000元。

  (17)北京三泰通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泰通”)诉北京文投互娱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文投互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2023年11月14日,文投互娱从法院领取材料,得知三泰通已就双方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泰通无需向文投互娱返还履约保证金1,245,354.45元;判令文投互娱支付房屋租金1,253,543.08元;支付免租期租金955,340.40元;支付延期滞纳金4,455,730.18元(暂计至2023年8月17日,直至付清租金时止),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本案目前尚未开庭。

  (18)北京乐享华悦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享华悦”)诉北京文投剧制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投剧制”)合同纠纷案

  文投剧制于2023年11月8日收到法院传票,得知乐享华悦已就双方签署的《电视剧〈冰雪之名〉联合投资摄制协议》所产生的纠纷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文投剧制返还投资款本金9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21.5万元(暂计至2022年12月27日)及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维权成本。本案已于2024年1月10日一审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出具判决。

  (19)鸿坤(北京)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坤北京”)诉北京耀莱腾龙国际影城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耀莱腾龙”)和北京文兴盛泰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文兴盛泰”)物业合同纠纷案

  北京耀莱腾龙及北京文兴盛泰于2023年11月1日收到法院传票,得知鸿坤北京已就物业合同所产生的纠纷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北京耀莱腾龙及北京文兴盛泰支付物业费、水费、电费及相关逾期付款违约金,暂合计共3,507,355.5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本案已于2023年11月14日一审开庭,并于2024年2月28日收到判决,判令北京耀莱腾龙及北京文兴盛泰共同支付鸿坤北京物业费682,644元,案件受理费19,542元及保全费5,000元,共计707,186元。

  (20)郑雪诉佟睦、北京瀚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中广天启(深圳)传媒有限公司、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投控股”)、北京乐享华悦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之江电影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嘉凰传媒实业有限公司(统称为“八被告主体”)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案

  2023年10月23日,文投控股收到法院传票,得知原告郑雪因与电影《扫黑行动》署名编剧佟睦之间的署名权纠纷,已对佟睦、北京瀚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八被告主体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八被告主体在影片片头片尾及官方海报、片花上为其署名,且排序在佟睦之前;八被告主体连续30日在指定平台、连续7天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声明赔礼道歉;八被告主体连带赔偿100万元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并承担案件诉讼费。2023年11月28日,文投控股收到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准许郑雪撤诉,本案已结案。

  (21)北京品诺优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品诺”)诉北京耀邦影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耀邦”)、北京耀莱腾龙国际影城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耀莱腾龙”)合同纠纷案

  北京耀邦及北京耀莱腾龙于2023年10月23日收到法院传票,得知北京品诺已就服务合同所产生的纠纷提起诉讼,请求支付拖欠售票款项5,000元。北京品诺后续申请撤诉,本案已结案。

  (22)青岛融合嘉年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融合”)诉青岛耀莱成龙影城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耀莱”)租赁合同纠纷案

  青岛耀莱于2023年10月9日收到法院寄送的起诉状,得知青岛融合已就双方签署的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海上嘉年华澳乐购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后续青岛耀莱已支付25万元房屋履约保证金。本案已结案。

  (23)北京赛尔奥特莱斯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赛尔”)诉北京耀莱腾龙国际影城管理有限公司花乡分公司(以下简称“花乡分公司”)及北京耀莱腾龙国际影城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耀莱腾龙”)租赁合同纠纷案

  花乡分公司及北京耀莱腾龙于2023年12月20日收到法院传票,得知北京赛尔已就租赁合同所产生的纠纷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判令将案涉租赁商铺按照交付时的标准返还;判令花乡分公司将公司注册地迁出;判令花乡分公司及北京耀莱腾龙支付2022年1月5日至2023年8月22日租赁期间拖欠的租金共计5,554,451.08元;支付2021 年1月至2023年8月租赁期间产生的垃圾清运费、水费、网络费、空调费、pop 制作费、消电检测费、17号楼灯箱广告费、13号楼logo电费共计975,426.5元;支付违约金 980,197.26 元;支付因逾期支付各项费用产生的迟延履行金,自违约之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8月31日为222,624.36元;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已于2024年1月10日一审开庭,目前尚未出具判决。

  (24)浙江金鳞映画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鳞映画”)诉北京文韵华夏影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韵华夏”)合同纠纷案

  文韵华夏于2023年10月13得知金鳞映画已就双方签署的《〈鼠胆英雄〉投资协议》产生的纠纷提起诉讼并被法院缺席判决,法院判令文韵华夏返还投资款本金270万,支付违约金10万。文韵华夏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24年2月20日出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本案重审一审尚未开庭。

  (25)万宁富通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宁富通”)诉万宁春天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宁春天”)租赁合同纠纷案

  万宁春天于2023年9月6日收到法院传票,得知万宁富通已就双方签署的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提起诉讼。2023年11月17日,万宁春天收到一审判决,法院判令万宁春天返还租赁场地并将公司注册地址迁出;向三亚市文体局申请注销以华亚欢乐城为地址注册的电影播放许可证;支付租金776,308.24元及逾期支付租金违约金172,621元(后续违约金以776,308.24元为基数,从2023年7月6日起按日千分之一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合同违约金、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以上暂合计共1,797,901.12元;承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中的25,290元。万宁春天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4年2月22日收到二审判决书,判决维持一审。

  (26)成都嗨翻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嗨翻屋”)诉广州侠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侠聚”)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案

  广州侠聚于2023年9月5日收到法院寄送的诉前调解相关材料,成都嗨翻屋请求依法判令广州侠聚立即停止对音乐作品《老男孩》的侵权,并从“薯片音乐”APP中将前述音乐作品进行删除、屏蔽或断开链接;在涉案侵权平台“薯片语音”及官方微博发表公开道歉信,并持续1个月不删除; 赔偿成都嗨翻屋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本案目前尚未开庭。

  (27)天津舞台科学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天津舞台”)诉北京耀莱腾龙国际影城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耀莱腾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北京耀莱腾龙于2023年9月1日收到法院传票,得知天津舞台已就双方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的纠纷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北京耀莱腾龙给付工程款7,643.6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本案已于2023年10月9日开庭,原告当庭撤诉;2023年10月13日,收到法院电子送达的撤诉裁定。本案已结案。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近12个月内不存在未披露的单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鉴于本次公告的案件大部分尚未审理完毕,相关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无法评估,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要求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如公司妥善解决上述案件,则存在与相关方达成和解的可能;如公司未能妥善解决上述案件,则公司被诉案件涉及相关资产存在被动处置的风险。公司将高度重视相关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0日

  证券代码:600715           证券简称:文投控股          编号:2024-032

  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债权人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悉控股股东北京文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资控股”)向公司发送的《债权转让通知函》,文资控股已将其持有公司合计3,000万元应收债权转让,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债权人变更情况

  1.根据北京日报社、北京市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文资控股、京报长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报长安”,为北京日报社全资子公司)签署的协议书,文资控股已将应收公司1,000万元债权转让至京报长安。上述交易完成后,京报长安持有公司1,000万元应收债权。

  2.根据新京报社、北京市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文资控股、北京新京报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京报传媒”,为新京报社全资子公司)签署的协议书,文资控股已将应收公司2,000万元债权转让至新京报传媒。上述交易完成后,新京报传媒持有公司2,000万元应收债权。

  公司将自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函》之日起,按照与文资控股的原债权债务合同之约定,向京报长安、新京报传媒履行相关债务清偿义务。

  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债权人变更仅涉及公司债权人主体变化,不会额外增加公司债务负担,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影响。

  特此公告。

  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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