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申请人大连聚增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增地产”)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已作出驳回申请人申请的(2024)辽02民特37号《民事裁定书》。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连重工”)为被申请人。
3.涉案的金额:本次诉讼涉案金额15,000,000元。涉及的争议事项已由大连仲裁委员会(大连国际仲裁院)作出裁决,公司依据《裁决书》([2023]大仲字第761号)将实际收取的13,236,700元交易保证金向聚增地产返还了1,970,700元,剩余11,266,000元为公司收取的违约金并计入营业外收入。本次诉讼为聚增地产申请撤销上述仲裁裁决之诉。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根据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及律师意见,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无影响。公司于2024年2月29日披露的《2023年度业绩快报》(公告编号:2024-021)无需进行修正。
近日,公司代理律师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4)辽02民特37号《民事裁定书》,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申请人聚增地产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的诉讼作出裁定,裁定驳回聚增地产的申请。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4年3月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2024)辽02民特37号传票及聚增地产作为申请人提交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等相关文件,聚增地产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6日披露的《关于聚增地产向法院申请撤销大重宾馆资产仲裁裁决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8)。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驳回聚增地产的申请并出具(2024)辽02民特37号《民事裁定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上述诉讼案件于2024年3月7日开庭审理后,公司代理律师于近日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4)辽02民特37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民事裁定书》,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聚增地产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大连聚增房地产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大连聚增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其他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主要为买卖合同纠纷,累计涉案金额为10,971.13万元,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1.65%,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披露标准。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涉及金额约为8,882.00万元,作为被告的案件涉及金额约为2,089.13万元。
四、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及律师意见,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无影响。公司于2024年2月29日披露的《2023年度业绩快报》(公告编号:2024-021)无需进行修正。
五、备查文件
(2024)辽02民特37号《民事裁定书》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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