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3月19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3月1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19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19日
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一百大厦A座6901-01A单元。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周磊先生
(7)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3 人、代表股份 230,572,1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0.7465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3 人,代表股份 5,521,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736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0 人,代表股份 225,050,5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0.0102 %。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情况为: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9 人,代表股份 279,5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373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9 人,代表股份 279,5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373 %。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加腾讯会议的形式召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议案1: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副总裁扶金龙先生任职上海银河宾馆有限公司董事且持有公司1,350,000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0.18%,作为本议案关联股东未出席本次会议,本议案由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
① 表决情况:
同意 230,327,4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38 %;反对 244,76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6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3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4481 %;反对 244,7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5519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周雨翔、郭子威
3、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赖继红
4、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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