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27 证券简称:泰永长征 公告编号:2024-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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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3月20日 02:55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3月19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3月19日(星期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3月1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3月1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权登记日:2024年3月12日(星期二)。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中一道长园新材料港F栋4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黄正乾先生。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8人,代表股份134,559,93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0.286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5人,代表股份120,014,12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3.769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3人,代表股份14,545,81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516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4人,代表股份2,8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1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1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8%。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罗晓丹律师、石力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4,558,2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87%;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39.2857%;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60.71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该项提案为特别决议提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4,558,2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87%;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39.2857%;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60.71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该项提案为特别决议提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4,558,2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87%;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39.2857%;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60.71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的罗晓丹律师、石力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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