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43 证券简称:春晖智控 公告编号:2024-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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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3月20日 02:56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3月19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19日(星期二)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19日(星期二)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春晖工业大道288号公司行政楼一号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广宇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2人,代表股份98,146,0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153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人,代表股份98,101,3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131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人,代表股份44,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9%。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计4人,代表股份1,793,4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9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计2人,代表股份1,748,7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8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计2人,代表股份44,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9%。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逐项审议);

  本议案采取了累积投票制选举杨广宇先生、梁柏松先生、於君标先生、陈峰先生、倪小飞女士、杨铭添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1.01选举杨广宇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8,112,0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59,4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043%。

  杨广宇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选举梁柏松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8,112,0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59,4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043%。

  梁柏松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选举於君标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8,112,0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59,4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043%。

  於君标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选举陈峰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8,112,0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59,4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043%。

  陈峰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5选举倪小飞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8,112,0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59,4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043%。

  倪小飞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6选举杨铭添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8,112,0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59,4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043%。

  杨铭添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逐项审议);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

  本议案采取了累积投票制选举张国荣先生、周鸿勇先生、刘俐君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2.01选举张国荣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8,112,0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59,4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043%。

  张国荣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选举周鸿勇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8,112,0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59,4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043%。

  周鸿勇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选举刘俐君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8,112,0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59,4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043%。

  刘俐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逐项审议);

  本议案采取了累积投票制选举景江兴先生、徐立中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3.01选举景江兴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98,112,0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59,4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043%。

  景江兴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02选举徐立中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98,112,0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59,4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043%。

  徐立中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四)审议通过《关于拟定第九届董事会成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8,112,0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4%;

  反对3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59,4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042%;反对3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9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审议通过《关于拟定第九届监事会成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8,112,0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4%;

  反对3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59,4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042%;反对3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9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制定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逐项审议);

  6.01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8,112,0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4%;

  反对3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59,4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042%;反对3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9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子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02审议通过《关于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8,112,0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4%;

  反对3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59,4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042%;反对3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9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子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0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8,112,0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4%;

  反对3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59,4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042%;反对3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9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子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0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分红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8,112,0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4%;

  反对3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59,4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042%;反对3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9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子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0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8,112,0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4%;

  反对3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59,4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042%;反对3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9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子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8,112,0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4%;

  反对3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59,4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042%;反对3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9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8,112,0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4%;

  反对3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59,4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042%;反对3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9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8,112,0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4%;

  反对3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59,4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042%;反对3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9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的方俊律师、李迎亚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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