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股份增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股份增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2024年03月09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增持计划基本情况: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11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2),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深圳市国资委)全资子公司深圳市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资本)计划以其全资子公司深圳市亿鑫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鑫投资)作为增持主体,自2023年12月11日起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增持价格不超过人民币7元/股。

  2.增持计划实施情况:亿鑫投资于2023年12月25日至2024年3月5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47,417,62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967%,累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295,698,597元。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

  近日,公司收到深圳资本出具的《关于增持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已完成的告知函》,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增持主体名称:亿鑫投资。

  (二)增持主体持股情况:本次增持实施前,深圳市国资委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088,856,782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43.91%;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深圳资本持有公司股份229,776,207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4.83%;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投控)持有公司股份6,773,476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14%;通过其全资孙公司及一致行动人亿鑫投资持有公司股份6,142,50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13%。深圳市国资委及上述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331,548,97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49.01%。

  (三)深圳市国资委、深圳资本、深圳投控、亿鑫投资在本次增持前12个月内未披露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本次增持前6个月内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增持股份的目的

  本次增持基于深圳资本对公司未来经营发展以及在新能源产业布局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并认为在当前股价下公司股票具备投资价值。

  (二)增持股份的金额

  本次拟增持股份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

  (三)增持股份的价格

  本次拟增持价格不超过人民币7元/股,若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则进行相应调整。

  (四)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

  自2023年12月11日起6个月内,在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实施。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存在停牌情形的,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

  (五)增持股份的方式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

  (六)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增持资金来源为亿鑫投资的自有或自筹资金。

  (七)本次增持不基于增持主体的特定身份。

  (八)锁定期安排

  在增持期间、增持股份计划完成后6个月内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九)增持主体承诺

  深圳资本及亿鑫投资承诺在增持期间、增持股份计划完成后6个月内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并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三、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亿鑫投资于2023年12月25日至2024年3月5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47,417,62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967%,累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295,698,597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

  本次增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增持计划、承诺一致。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后,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国资委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资本、深圳投控、亿鑫投资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

  四、其他相关说明

  (一)本次增持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一一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增持计划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要约收购的条件。

  (二)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三)深圳资本及亿鑫投资在增持期间及法律法规规定期限内未减持公司股份,并承诺在增持股份计划完成后6个月内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根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亿鑫投资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一)经深圳资本加盖公章的《关于增持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已完成的告知函》;

  (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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