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权益数量及回购价格的公 告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权益数量及回购价格的公 告
2024年03月09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提议于2024年3月26日在公司行政楼二楼会议室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确定股权登记日为2022年3月20日。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24)。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3月9日

  证券代码:603185         证券简称:弘元绿能         公告编号:2024-016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权益数量及回购价格的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尚未解除限售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27,430股调整为317,803股;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18.21元/股调整为10.74元/股。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8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权益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批准及实施情况

  1、2019年12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黄建康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就公司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19年12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关于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

  3、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通过公司内部张榜的方式公示了《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对上述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自2019年12月30日起至2020年1月8日止,时限不少于10天。截至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针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关于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0年1月14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0年1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就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2020年2月28日,公司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68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合计196.5万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完成。

  7、2020年7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激励股份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向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就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8、2020年8月13日,公司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38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合计63.45万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完成。

  9、2020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0、2021年4月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回购注销了4.51万股限制性股票。

  11、2021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股份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就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2、2021年4月2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股份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暨上市的公告》,本次解锁日期为2021年4月28日,共计解锁101.816万股上市流通,本次解锁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剩余解锁数量为152.724万股,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对本事项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3、2021年8月13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激励股份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股份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就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4、2021年8月1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股份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暨上市的公告》,本次解锁日期为2021年8月20日,共计解锁23.592万股上市流通,本次解锁后,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剩余解锁数量为35.82万股,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所对本事项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5、2021年10月1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回购注销了2.778万股限制性股票。

  16、2022年4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就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7、2022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股份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就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8、2022年4月2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股份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暨上市的公告》,本次解锁日期为2022年5月9日,共计解锁75.192万股上市流通,本次解锁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剩余解锁数量为75.192万股,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对本事项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9、2022年11月18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权益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股份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就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022年11月2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股份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暨上市的公告》,本次解锁日期为2022年11月29日,共计解锁23.121万股上市流通,本次解锁后,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剩余解锁数量为23.121万股,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对本事项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1、2023年2月2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回购注销了3.906万股限制性股票。

  22、2023年4月4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就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3、2023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股份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就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4、2023年4月2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股份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暨上市的公告》,本次解锁日期为2023年5月8日,共计解锁105.2688万股上市流通,本次解锁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已全部解锁并上市,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对本事项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5、2023年5月3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回购注销了0.378万股限制性股票。

  26、2024年3月8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权益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股份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就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关于本次调整的情况说明

  公司于2023年5月17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公司2022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4.50元(含税),向全体股东每10股以资本公积转增4股。

  由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授予部分激励股份登记工作已完成,总股本发生变动。公司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调整如下: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13,495,549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2.43401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39739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006,452,301.22元,转增164,318,996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577,814,545股。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3年7月7日实施完毕。

  公司于2023年9月20日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2023年半年度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577,814,545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17,797,999.75元。公司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3年10月12日实施完毕。

  根据《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有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一)权益数量的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上述公式, 尚未解除限售的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权益数量应调整为:

  Q=Q0*(1+n)=227,430*(1+0.39739)≈317,803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权益数量以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最终登记结果为准)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

  1、派息

  ■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2、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根据上述公式,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应调整为:

  ■=(18.21-2.43401)÷(1+0.39739)-0.55≈10.74元/股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权益数量及价格的调整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本次调整及本次回购注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安排;就本次解除限售、本次调整及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程序,并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因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将导致注册资本的减少,公司将按照《公司法(2018修正)》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减资公告程序。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根据《公司法(2018修正)》《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登记手续和因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而引起的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等手续。

  六、独立财务顾问的结论性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弘元绿能和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关于本次回购注销及价格调整暨解除限售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七、备查文件

  1、《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4、《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股份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激励权益数量及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5、《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价格调整暨预留授予激励股份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3月9日

  证券代码:603185  证券简称:弘元绿能  公告编号:2024-018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股份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解锁股票数量:274,080股

  ●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批准及实施情况

  1、2019年12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黄建康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就公司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19年12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关于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

  3、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通过公司内部张榜的方式公示了《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对上述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自2019年12月30日起至2020年1月8日止,时限不少于10天。截至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针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关于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0年1月14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0年1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就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2020年2月28日,公司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68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合计196.5万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完成。

  7、2020年7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激励股份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向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就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8、2020年8月13日,公司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38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合计63.45万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完成。

  9、2020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0、2021年4月8日,公司披露了《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回购注销了4.51万股限制性股票。

  11、2021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股份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就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2、2021年4月2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股份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暨上市的公告》,本次解锁日期为2021年4月28日,共计解锁101.816万股上市流通,本次解锁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剩余解锁数量为152.724万股,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对本事项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3、2021年8月13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激励股份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股份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就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4、2021年8月1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股份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暨上市的公告》,本次解锁日期为2021年8月20日,共计解锁23.592万股上市流通,本次解锁后,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剩余解锁数量为35.82万股,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所对本事项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5、2021年10月19日,公司披露了《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回购注销了2.778万股限制性股票。

  16、2022年4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就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7、2022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股份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就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8、2022年4月2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股份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暨上市的公告》,本次解锁日期为2022年5月9日,共计解锁75.192万股上市流通,本次解锁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剩余解锁数量为75.192万股,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对本事项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9、2022年11月18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权益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股份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就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022年11月2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股份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暨上市的公告》,本次解锁日期为2022年11月29日,共计解锁23.121万股上市流通,本次解锁后,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剩余解锁数量为23.121万股,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对本事项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1、2023年2月22日,公司披露了《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回购注销了3.906万股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

  22、2023年4月4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就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3、2023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股份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就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4、2023年4月2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股份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暨上市的公告》,本次解锁日期为2023年5月8日,共计解锁105.2688万股上市流通,本次解锁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已全部解锁并上市,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对本事项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5、2023年5月3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回购注销了0.378万股限制性股票。

  26、2023年3月8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权益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股份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就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一)解除限售期届满说明

  根据《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公司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工作已于2020年8月13日在中登上海分公司完成,并取得了中登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要求,公司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

  (二)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

  综上所述,公司《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在相关解锁期均满足全额解锁条件,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锁及股份上市的相关事宜。

  三、激励对象股票解锁情况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1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274,08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04%。

  ■

  注:1、鉴于公司2022年6月2日实施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上述表格中相应股份数量已做出调整。

  2、鉴于公司2023年7月7日实施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4.3401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9739股;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上述表格中相应股份数量已做出调整。

  四、监事会意见

  经查,公司的经营业绩、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第一期限制性股票考核管理办法》及《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股份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监事会同意公司按照《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股份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手续。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本次调整及本次回购注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安排;就本次解除限售、本次调整及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程序,并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因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将导致注册资本的减少,公司将按照《公司法(2018修正)》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减资公告程序。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根据《公司法(2018修正)》《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登记手续和因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而引起的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等手续。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弘元绿能和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关于本次回购注销及价格调整暨解除限售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七、上网公告附件

  1、《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2、《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3、《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4、《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股份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激励权益数量及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5、《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价格调整暨预留授予激励股份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3月9日

  证券代码:603185         证券简称:弘元绿能         公告编号:2024-019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权益数量、行权价格

  及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尚未行权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1,762,600份调整为2,463,230份;

  ●尚未解除限售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440,000股调整为2,012,235股;

  ●尚未行权的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509,700份调整为712,247份;

  ●尚未解除限售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66,800股调整为512,561股;

  ●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77.79元/份调整为53.38元/份;

  ●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48.08元/股调整为32.12元/股。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8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权益数量、行权价格及回购价格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批准及实施情况

  1、2022年4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黄建康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就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22年4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

  3、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通过公司内部张榜的方式公示了《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对上述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自2022年4月21日起至2022年5月5日止,时限不少于10天。截至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针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2年5月12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2年6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权益数量及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就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2022年6月29日,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729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合计207.90万份股票期权,向146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合计146.74万股限制性股票,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完成。

  7、2022年11月18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就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8、2023年1月1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注销了12.60万份股票期权。

  9、2023年2月2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回购注销了1.40万股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

  10、2023年4月4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就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1、2023年5月1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权益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就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2、2023年5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注销了19.04万份股票期权。

  13、2023年5月3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回购注销了1.34万股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

  14、2023年6月15日,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4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合计50.97万份股票期权,10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合计36.68万股限制性股票,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完成。

  15、2024年3月8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权益数量、行权价格及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终止实施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注销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就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关于本次调整的情况说明

  公司于2023年5月17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公司2022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4.50元(含税),向全体股东每10股以资本公积转增4股。

  由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授予部分激励股份登记工作已完成,总股本发生变动。公司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调整如下: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13,495,549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2.43401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39739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006,452,301.22元,转增164,318,996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577,814,545股。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3年7月7日实施完毕。

  公司于2023年9月20日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2023年半年度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577,814,545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17,797,999.75元。公司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3年10月12日实施完毕。

  根据《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有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前及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及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一)股票期权的调整

  1、权益数量的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根据上述公式, 尚未行权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权益数量应调整为:

  Q=Q0*(1+n)= 1,762,600 *(1+0.39739)≈2,463,230份

  尚未行权的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权益数量应调整为:

  Q=Q0*(1+n)= 509,700 *(1+0.39739)≈ 712,247份

  2、行权价格的调整

  (1)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大于1。

  (2)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根据上述公式,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应调整为:

  ■=(77.79-2.43401)÷(1+0.39739)-0.55=53.38元/股

  (二)限制性股票的调整

  1、权益数量的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上述公式,尚未解除限售的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权益数量应调整为:

  Q=Q0*(1+n)=1,440,000*(1+0.39739)≈2,012,235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权益数量以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最终登记结果为准)

  尚未解除限售的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权益数量应调整为:

  Q=Q0*(1+n)=366,800*(1+0.39739)≈512,561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权益数量以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最终登记结果为准)

  2、回购价格的调整

  (1)派息

  ■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2)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根据上述公式,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应调整为:

  ■=(48.08-2.43401)÷(1+0.39739)-0.55≈32.12元/股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权益数量、行权价格及回购价格的调整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调整、本次终止及本次回购注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安排;就本次终止及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取得股东大会的审议批准外,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程序,并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因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将导致注册资本的减少,公司将按照《公司法(2018修正)》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减资公告程序。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根据《公司法(2018修正)》《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登记手续和因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而引起的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等手续。

  六、独立财务顾问的结论性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弘元绿能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暨调整回购价格和数量并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和注销相关股票期权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上述事项除尚需取得股东大会的审议批准外,还需按照《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时依法办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4、《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调整相关价格和数量并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和注销相关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5、《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调整回购价格和数量并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和注销相关股票期权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3月9日

  证券代码:603185         证券简称:弘元绿能         公告编号:2024-023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英文名称及修订

  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3月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英文名称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2023年6月2日,根据公司对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处理,共计17,180股,公司总股本由410,797,479股减少至410,780,299股。2023年6月15日,公司完成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手续,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为36.68万股,公司总股本由410,780,299股增加至411,147,099股。2023年6月19日,公司完成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手续,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为234.845万股,公司总股本由411,147,099股增加至413,495,549股。2023年7月7日,公司2022年权益分派实施完毕,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39739股,公司总股本由413,495,549股增加至577,814,545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79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07,057,890股,该部分新增股份已于2024年1月3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手续,公司总股本由577,814,545股增加至684,872,435股。

  公司根据本次英文名称、注册资本、相关条款变动情况,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修订如下:

  ■

  除上述条款修订以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本次变更注册资本、英文名称并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3月9日

  证券代码:603185        证券简称:弘元绿能        公告编号:2024-024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3月26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4年3月26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南湖中路158号行政楼二楼会议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3月26日

  至2024年3月2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以上议案公司已于2024年3月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9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材料将于会议召开前按相关要求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特别决议议案:1、2、3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2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以及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需回避表决议案1;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以及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需回避表决议案2。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现场登记、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二)登记时间:2024年3月25日的上午9:00一11:30,下午13:00一17:00。

  (三)登记地点: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南湖中路158号证券部。

  (四)会议登记办法:参加本次会议的非法人股东持股东账户卡及个人身份证,委托出席的委托代表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法人股东持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到公司登记。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授权委托书样式详见附件1)

  六、其他事项

  (一)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芹                    联系电话:0510-85390590

  邮箱:wxsjzqb@163.com           传真:0510-85958787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半天,与会股东或委托代理人的食宿及交通等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9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3月26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3185         证券简称:弘元绿能         公告编号:2024-025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事由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原激励对象王保强、王君伟、杨剑、李博、齐豫、张华和樊同帅已离职,其不再具备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条件,公司将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3,723股按照《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进行回购注销。相关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3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7)。

  公司将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该部分股票的注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将导致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减少43,723股,公司总股本将从684,872,435股减少至684,828,712股。(不考虑其他可能导致公司股本变动的情况)。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由于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1、债权申报所需材料: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2、债权申报具体如下:

  (1)债权申报登记地点: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南湖中路158号

  (2)申报时间:2024年3月9日-2024年4月22日8:00-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3)联系部门:证券部

  (4)联系电话:0510-85390590

  (5)邮箱地址:wxsjzqb@163.com

  (6)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或快递公司发出日为准;以电子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公司收到邮件日为准,请在邮件标题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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