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2024年03月09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集成”或“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及2023年5月18日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公司向融资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及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在2023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拟向融资机构申请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9.3亿元综合授信额度,同时公司为子公司申请不超过人民币84.3亿元的担保额度,公司子公司为子公司申请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的担保额度,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申请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担保额度。上述综合授信以及担保额度自2022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至2023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失效。

  公司于2023年7月1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及2023年8月4日召开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新增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芜湖鑫欣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新增提供不超过4,000万元担保额度;同意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合肥协鑫集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阜宁协鑫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句容协鑫集成科技有限公司新增提供不超过9,000万元担保额度。上述担保额度自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至2023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失效。

  公司于2024年2月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及2024年2月22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新增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新增对全资子公司协鑫储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15,000万元的担保额度,上述担保额度自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至2024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失效。

  具体内容详见刊载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二、担保事项进展情况

  近期,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合肥协鑫集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协鑫”)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签署的《综合授信合同》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人民币5,000万元。

  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合肥协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签署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人民币5,000万元。

  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协鑫绿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能科技”)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签署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人民币5,000万元。

  公司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协议》,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合肥协鑫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签订的授信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人民币20,000万元。

  公司向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出具了《最高额保证担保函》,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绿能科技与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人民币8,000万元。

  上述担保在已经审议的预计担保额度范围内,公司无需再履行审议程序。

  三、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方1

  1、公司名称:合肥协鑫集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20年04月02日

  3、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四顶山路与乳泉路交口东南角

  4、法定代表人:孙国亮

  5、注册资本:219,910.24万元人民币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以上2022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3年半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8、股权结构:公司控制合肥协鑫集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80.71%股权。

  9、其他说明:合肥协鑫集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被担保方2

  1、公司名称:协鑫绿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1年04月14日

  3、注册地址:南京市栖霞区龙潭街道疏港路1号龙潭物流基地3-100号

  4、法定代表人:郭奕辰

  5、注册资本:60,000万元

  6、经营范围:太阳能电站的设计、施工、安装及工程;太阳能光伏系统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技术转让;电力工程设计与施工;合同能源管理;电站设备及配件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以上2022年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3年半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8、股权结构:公司直接持有协鑫绿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

  9、其他说明:协鑫绿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2、保证人: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合肥协鑫集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4、担保金额:人民币5,000万元

  5、担保方式: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6、债权的发生期间:2024年3月4日至2025年3月3日

  7、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

  8、保证期间:该笔具体业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

  (二)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2、保证人: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合肥协鑫集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4、担保金额:人民币5,000万元

  5、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债权的发生期间:2024年2月29日至2025年2月28日

  7、担保范围:合同主债权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8、保证期间: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三)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

  2、保证人: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协鑫绿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

  4、担保金额:人民币5,000万元

  5、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债权的发生期间:2024年2月28日至2025年2月28日

  7、担保范围:合同主债权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8、保证期间: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四)公司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协议》

  1、债权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2、保证人: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协鑫绿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

  4、担保金额:人民币20,000万元

  5、担保方式: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6、债权期限:授信业务开始日后一年

  7、担保范围: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或支付的所有债务本金、利息、手续费及其他收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付款项。债权人为实现协议项下的担保权益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及保证人在协议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违约金和任何其他款项。

  8、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公司向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出具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函》

  1、出租人: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保证人: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承租人:协鑫绿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

  4、担保金额:人民币8,000万元

  5、担保方式: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6、债权的发生期间:2024年3月1日至2025年3月1日

  7、担保范围:《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需要向出租人支付的保证金、租金、违约金、逾期利息、损害赔偿金、手续费、产权转移费等承租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应向出租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及费用等全部应付款项及出租人实现上述债权的费用。

  8、保证期间:自保证人所担保主债务的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971,000万元,本次担保提供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373,05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65.39%。其中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合肥协鑫提供的担保余额162,37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71.99%;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绿能科技提供的担保余额为35,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15.52%。

  公司及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公司及控制的下属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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