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82 证券简称:*ST三盛 公告编号:2024-019

证券代码:300282 证券简称:*ST三盛 公告编号:2024-019
2024年03月07日 03:15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部分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一、全体董事对上述回复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的确认意见:

  董事长戴德斌:确认

  董事唐自然:刚看到,确实时间太紧,无法细看,加之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正在进行核查,尚无明确的意见,因此现在很难确认公司回复的准确完整及没遗漏。现对3 0号关注函第二问即关于部分资金占用还款及购买资产付款涉嫌构成资金闭环问题本人无法判断,仍坚持聘请独立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做出结论。等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作出相关核查明确的结论后本人再作书面的确认及异议意见,以书面意见为准。

  董事张锦贵:因时间太紧,无法确认。关于“30回”,整个回复后面部分客观陈述相关问题,本人没有疑问。前面部分,特别是第2点和第3点,交易所要求会计师和评估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均未出具,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结论也还没有出来,本人无法确认关于还款与购买资产付款是否构成闭环的回复,关于公司收购资产相关问题的回复,本人无法确认其真实、准确和完整。

  独立董事谭柱中:确实时间太紧,暂无法准确回答,等仔细了解情况后,书面回答为准。

  独立董事范茂春:确认

  二、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决策、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盛教育”或“公司”)于2024年2月2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管理部《关于对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4〕第30号)(以下简称“《关注函》”),现公司就《关注函》回复如下:

  1.关于公司与年审会计师仍未签署《审计业务约定书》

  回函显示,深圳旭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深圳旭泰)“尚未与公司签署《审计业务约定书》,深圳旭泰所将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执业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独立开展相关工作,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获取银行回单、函证、检查合同协议等我们认为的审计程序,取得客观公正的审计证据,最晚于2024年3月5日前回复核查意见”。

  请你公司和深圳旭泰分别说明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且距离年报出具日不足3个月时间的情况下,双方仍未签约的具体原因,是否涉及双方对相关事项的不同意见,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争议,公司是否就深圳旭泰提供所需的审计证据,深圳旭泰是否勤勉尽责,是否具备承接公司年审业务的执业能力,公司是否存在无法按期披露经审计年度报告从而导致退市的风险。

  公司回复:

  公司于2023年12月2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深圳旭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深圳旭泰”)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024年1月18日,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公司和深圳旭泰已经就《审计业务约定书》有关协议约定条款提请公司法务审议。2024年1月,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国全离职、深圳旭泰进行内部决策,加之2024年2月农历春节等因素叠加延长了签约的时间。公司与深圳旭泰不涉及双方对相关事项的不同意见,双方之间不存在争议。

  深圳旭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未与公司签署审计业务约定书。公司正在积极与审计机构沟通上述事宜。

  公司存在无法按期披露经审计年度报告从而导致退市的风险。

  深圳旭泰回复:

  本所会计师正在核查,将在核查完毕后及时回复明确意见。待公司收到核查意见后,将及时披露。

  2.关于公司部分资金占用还款及购买资产付款涉嫌构成资金闭环

  你公司回函显示,深圳麓丰代你公司资金占用方湖南省泓坤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泓坤)、深圳金环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环商贸)分别于2023年12月22日、2023年12月25日偿还资金占用款合计2.0亿元;2023年12月26日,你公司控股子公司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雄新材)向深圳麓丰水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麓丰)支付2.09亿元用于购买锰渣库、110KV变电站两项资产。前述交易中,深圳麓丰同时作为资金的收款方及付款方,金额高度相近。然而,你公司在回函中判断,公司及子公司支付的现金和收到的还款不构成资金闭环,资金占用方通过深圳麓丰而非直接还款的原因为“快速还款而通过借款等方式筹集的资金”。你公司副总经理曹磊在《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24-013)中称其认为相关资金在一定范围内有循环的情况存在,且对关注函回复中涉及四项交易是否为独立的交易安排、是否存在互为条件、是否构成一揽子交易等问题的否定回答均表示存疑。请你公司在进一步函询湖南泓坤、金环商贸、深圳麓丰的基础上核实并说明以下事项:

  (1)深圳麓丰为湖南泓坤、金环商贸提供的借款是否以你公司向深圳麓丰以资产收购等为由支付款项为前提条件、是否存在其他附带条件或变更、撤销条款,深圳麓丰向湖南泓坤、金环商贸提供资金的资金来源。相关资金流转是否设定了期限要求及约定利息费用。请向我部报备有关借款协议以及深圳麓丰向公司转账的银行流水。

  公司回复:

  (一)深圳麓丰为湖南泓坤、金环商贸提供的借款是否以你公司向深圳麓丰以资产收购等为由支付款项为前提条件、是否存在其他附带条件或变更、撤销条款,深圳麓丰向湖南泓坤、金环商贸提供资金的资金来源。

  1、深圳麓丰为湖南泓坤、金环商贸提供的借款是否以你公司向深圳麓丰以资产收购等为由支付款项为前提条件

  (1)深圳麓丰为湖南泓坤、金环商贸提供的借款不是以资产收购为前提条件

  经查询了解,深圳麓丰为湖南泓坤、金环商贸提供的借款为深圳麓丰向杭州航虹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航虹”)的借款。杭州航虹的实控人许正龙先生长期以来非常看好水利发电行业的发展前景,经深圳麓丰与其多次沟通,有意与深圳麓丰合作共同收购正处于司法处置阶段的四川省平武县土城河一级、二级水电站的债权资产(其中,深圳麓丰持有土城河二级水电站30%的股份),以整体盘活土城河一级、二级水电站项目。为此,许正龙先生于2023年12月4日在杭州注册成立了特殊目的公司:“杭州航虹贸易有限公司”,并以杭州航虹作为上述合作项目的主体公司,2023年12月16日杭州航虹与深圳麓丰、平武县鑫沣电力有限公司等公司达成了合作意向,约定由杭州航虹出借2亿元给深圳麓丰用于业务拓展和收购平武县土城河一级、二级水电站的债权资产。后因收购方案推迟实施,深圳麓丰将所收到的杭州航虹2亿元资金出借给太力科用于解决湖南泓坤和金环商贸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问题,上述资金通过签署四方协议,以委托付款的形式,由深圳麓丰代湖南泓坤向湖南三盛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三盛”)归还占用公司资金1.8亿元,由深圳麓丰代金环商贸向湖南三盛归还占用公司资金0.2亿元,合计偿还占用公司资金2.0亿元。

  因此,公司收到的深圳麓丰代湖南泓坤、金环商贸归还的占用公司资金不是以公司购买资产为前提条件的独立的商业行为。

  (2)公司收购资产是基于公司自身的战略规划和业务发展需要进行的独立决策

  ①公司收购麻栗坡天雄新材39%股权

  公司自去年底收购天雄新材51%股权以来,为顺应磷酸锰铁锂产业变化带来的历史性机遇,积极谋划布局锰基新材料产业,拟投资兴建电池级高纯度硫酸锰和四氧化三锰项目,生产锰系列新能源电池相关原材料,实现加快公司业务的转型升级,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本次收购天雄新材39%股权、向天雄新材增资以及天雄新材购买资产是公司根据自身的战略规划和业务发展需要进行的独立决策,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和发展方向。通过增持天雄新材股权,公司可以进一步扩大业务范围和市场份额,提升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②公司收购110KV变电站资产

  基于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公司为增强其持续经营能力和充分发挥公司的电力资源优势,加快推进公司的“电、矿、冶一体化”项目建设,以实现公司稳定生产,达到大幅度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和增强公司巿场竞争能力的目的。

  同时,根据麻栗坡天雄新材2022年3月1日与麓丰售电所签订的《110KV变电站及线路资产合作协议》(协议编号:TXXC20220301)约定,在6条电解锰生产线全部达产后,110KV变电站及线路资产可采取租赁或收购资产的形式与麓丰售电进行合作,如采取租赁形式,则天雄新材每年须向麓丰售电支付租赁费达3000万元以上(租赁费的收取标准约定按用电量每度0.05元收取)(因6条电解锰生产线尚未全部达产,因此至今未收取租赁费)。为此,公司选择采取收购资产的形式,主要是出于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考虑。

  ③公司收购锰渣库资产

  根据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三部委下发的《电解锰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要求,电解锰生产企业需对电解锰锰渣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因此,公司收购天雄锰业所持有的锰渣库等相关设备设施,通过对锰渣库项目实施升级改造,以实现清洁生产。

  公司收购上述资产是完全基于公司自身的战略规划和业务发展的需要进行的独立决策,为此,公司早在2023年上半年在公司内部主要股东、董事和高管中就形成了共识和一致意见,至2023年8月底,公司针对拟收购资产,聘请第三方专业审计、评估机构进行了审计、评估,并出具了相关的审计、评估报告,同时,召开了相关的董事会预备会议,并明确资产收购方案须以现金收购为原则,为此,公司董事会积极督促公司实控人尽快归还占用资金。因此,尽管公司在2023年10月底就已全部完成了收购资产的前期准备工作,但迟迟未能实施,直至2023年12月底公司收到实控人归还的占用资金后,才得以立即组织实施资产收购方案。

  公司向湖南大佳、麓丰售电和天雄锰业收购资产是具有独立商业实质的决策,且履行了合法程序,真实有效,交易对应的资金支付是单向的,交易完成时,公司向资产出售方支付对价,资产出售方向公司移交资产。

  鉴于此,尽管在主观上不存在资金占用还款与收购资产互为前提条件,但在客观上公司收购资产的支付需以公司收到公司实控人资金占用还款为前提。

  (3)公司实控人归还占用资金与公司支付资产收购款虽形成了形式上的资金闭环,但没有形成实质性的资金闭环;虽形式上构成“一揽子交易”,但实质上并不属于“一揽子交易”。

  公司大股东太力科从杭州航虹借款5.8亿元,归还占用的公司资金,用以解决资金占用问题;公司用现金购买湖南大佳、麓丰售电和天雄锰业持有的天雄新材39%股权、110KV变电站和尾渣库;湖南大佳、麓丰售电和天雄锰业将所收到的款项借给大股东太力科;太力科偿还杭州航虹借款。前述连续交易的相关资金流形成形式上的资金闭环。

  ①归还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归还占用公司资金流向如下图所示:

  其中,2亿元为杭州航虹出借给深圳麓丰后,再由深圳麓丰出借给太力科,同时,由太力科委托深圳麓丰代湖南泓坤向湖南三盛归还占用公司资金1.8亿元,由太力科委托深圳麓丰代金环商贸向湖南三盛归还占用公司资金0.2亿元,合计偿还占用公司资金2.0亿元。

  2亿元为杭州航虹代河南环利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利商贸”)向湖南三盛归还划扣资金2.0亿元。

  1.8亿元为杭州航虹代河南昭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昭穗实业”)向湖南三盛归还划扣资金1.8亿元。

  ②公司收购资产价款支付情况

  公司收购天雄新材39%股权、110KV变电站和尾渣库的资金流向如下图所示:

  注:云南麓丰售电有限公司和云南文山麻栗坡县天雄锰业有限公司收到的款项由深圳麓丰水电有限公司代收。

  公司收购资产共支付收购资产价款5.8亿元,其中,支付湖南大佳3.7133亿元,支付天雄锰业1.093159亿元,支付天雄锰业1.0617亿元(由深圳麓丰代收),支付麓丰售电1.025亿元(由深圳麓丰代收)。

  ③太力科向湖南大佳等合作方借款情况

  2022年公司完成麻栗坡天雄新材51%股权收购后,由于天雄新材项目的合作关系,太力科与湖南大佳、湖南天雄新材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雄集团”)和麓丰售电等项目相关方均已成为深度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经太力科与湖南大佳、天雄集团和麓丰售电积极沟通、反复磋商,最终达成共识,决定各方本着凝心聚力、各尽所能、共度难关、共谋发展的原则,积极筹划深度合作方案以及大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违规担保的解决方案,积极筹措资金,包括出售、转让其各自资产,将所得资金出借给太力科用于解决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为此,各方于2023年5月16日签订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因此,湖南大佳、麓丰售电和天雄锰业按《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承诺将资产转让价款出借给太力科或对太力科进行投资,并将资金以委托付款形式支付给深圳麓丰。上述借款或投资行为是具有独立商业实质的决策,与前期资金来源或后续交易无关,不互为前提。

  ④太力科归还借款情况

  太力科归还借款的资金流向如下图所示:

  湖南大佳、麓丰售电和天雄锰业出借或投资给太力科的资金总额为5.8亿元,其中,深圳麓丰收回太力科归还借款2亿元,用于归还对杭州航虹的借款,深圳麓丰代太力科收款3.8亿元,用于归还杭州航虹代环利商贸归还划扣资金2.0亿元和代昭穗实业归还划扣资金1.8亿元。

  上述资金流向,虽然大股东太力科归还借款的资金来源大部分是以湖南大佳、麓丰售电和天雄锰业的借款为资金来源,但湖南大佳、麓丰售电和天雄锰业对太力科出借资金是独立的具有商业实质的商业行为,且履行了合法程序,真实有效,对应的资金支付也是单向的,交易完成时,湖南大佳、云南麓丰和天雄锰业成为太力科的债权人,加强与太力科的合作紧密度。

  综上,公司大股东太力科向杭州航虹借款5.8亿元以解决资金占用问题;资产收购(锰渣库、变电站、天雄新材39%股权);湖南大佳、麓丰售电和天雄锰业向太力科出借资金;太力科偿还杭州航虹借款,以上交易的相关资金流向形成形式上的资金闭环,但是上述每一项交易都具有独立的业务背景、商业实质和合规性依据,且履行了合法程序,真实有效,是公司正常运营的一部分,相关交易均为单向的业务流和资金流,不存在利用与上述公司之间的资金闭环构成虚构交易的情形,因此公司认为前述交易中公司及子公司支付的现金和公司收到的还款不构成实质性的资金闭环。

  在形式上,商品经济中任何以货币为媒介的交易均是始于货币的发行,终于货币的回笼,如果追踪始末,所有的交易都会形成资金流的闭环,所以,公司认为,实质性的资金闭环,是指没有对应业务背景和商业实质的资金空转循环。对于上文所述的四项交易,每一项交易均具有真实的业务交易,相关资金起始于太力科向杭州航虹的借款,终止于太力科通过深圳麓丰向杭州航虹的还款,交易完成时,湖南大佳、麓丰售电和天雄锰业将各自持有的资产注入了公司,同时成为太力科的投资人,对应的资金作为交易媒介完成了交易任务后退出了交易,形成形式上的资金闭环,没有形成实质性的资金闭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一一合并财务报表》(财会[2014]10号)的第五十一条的描述:“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的各项交易的条款、条件以及经济影响符合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况,通常表明应将多次交易事项作为一揽子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一)这些交易是同时或者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情况下订立的。

  (二)这些交易整体才能达成一项完整的商业结果。

  (三)一项交易的发生取决于其他至少一项交易的发生。

  (四)一项交易单独考虑时是不经济的,但是和其他交易一并考虑时是经济的。”它的核心特征是交易中的各个步骤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筹划和确定,目的是实现同一个交易目标,并且这些步骤之间互为前提和条件。上文的分析可见,公司大股东太力科向杭州航虹借款解决资金占用问题,资产收购,湖南大佳、麓丰售电和天雄锰业向太力科投资,太力科归还杭州航虹的借款,形成连续交易,形式上看符合“各个步骤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筹划和确定”的特征,但是四项交易的目标显然不是只有一个,且每一项交易的成功是下一项交易的客观条件,而不是互为前提和条件,并且每一项交易都是独立决策,因此,四项交易并不完全符合“一揽子交易”的定义和解释,公司认为大股东解决资金占用问题、资产收购、湖南大佳、麓丰售电和天雄锰业向太力科投资以及太力科归还杭州航虹的借款,属于层层推进的连续交易,形式上构成“一揽子交易”,但实质上并不属于“一揽子交易”。

  2.是否存在其他附带条件或变更、撤销条款

  经发函确认,深圳麓丰为湖南泓坤、金环商贸提供的借款不存在其他附带条件或变更、撤销条款。

  3.深圳麓丰向湖南泓坤、金环商贸提供资金的资金来源

  经发函确认,深圳麓丰向湖南泓坤、金环商贸提供资金的资金来源是向杭州航虹贸易有限公司的借款。

  (二)相关资金流转是否设定了期限要求及约定利息费用

  经核查,与上述交易相关资金流转均设定了期限要求,且有约定相关的利息费用。

  (2)回函显示,深圳麓丰的主营业务为水电站开发建设、水电发电及销售、输变电网站投资建设。请说明你公司购买锰渣库、110KV变电站两项资产的款项由深圳麓丰代收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深圳麓丰代收款项的资金去向。请向我部报备有关代收协议以及公司向深圳麓丰转账、深圳麓丰向云南文山麻栗坡县天雄锰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雄锰业)和云南麓丰售电有限公司持有(以下简称麓丰售电)转账的银行流水。

  公司回复:

  (一)说明你公司购买锰渣库、110KV变电站两项资产的款项由深圳麓丰代收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

  太力科与麓丰水利和天雄集团为深度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根据各方所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各方承诺,麓丰水利和天雄集团需将所取得的资产转让价款出借给或投资给太力科以支持、帮助太力科偿还其上市公司的违规占用资金。由于杭州航虹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麓丰水电有限公司为合作关系,因此太力科与深圳麓丰和天雄锰业约定由深圳麓丰代收款项,以便直接偿还向杭州航虹的借款。

  因此,公司购买锰渣库、110KV变电站两项资产的款项由深圳麓丰代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二)深圳麓丰代收款项的资金去向

  经发函确认,深圳麓丰代收款项的资金流向杭州航虹贸易有限公司。

  (3)回函显示,深圳麓丰与你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开信息显示,深圳麓丰的注册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金田路3037号金中环国际商务大厦1910”,与间接持有你公司控股股东福建卓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72.79%股份的深圳市太力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力科)变更后的注册地址相近。请你公司进一步核实并说明深圳麓丰与你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或其他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公司回复:

  经发函确认,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或其他关联方与深圳麓丰水电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4)公开信息显示,麓丰售电的注册地址为“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麻栗镇老地房村委会半坡寨村民小组云南文山麻栗坡县天雄锰业有限公司行政办公楼205室”。请你公司说明麓丰售电与天雄锰业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受同一实际控制方控制,核实并确认110KV变电站的转让方是否实际为天雄锰业。

  公司回复:

  经发函确认,麓丰售电为开展正常的经济业务活动而租用天雄锰业办公楼205室,与天雄锰业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受同一实际控制方控制的情形。

  请年审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年审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年审会计师将在核查完毕后及时回复明确意见。待公司收到核查意见后,将及时披露。

  3.关于天雄新材升级改造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是否导致新增资金占用情形

  公开信息显示,2024年1月26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受理了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升级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改造项目)并进行了公示。公示文件《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显示,你公司控股子公司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雄新材)原有80000吨/年电解金属锰项目由于环保手续较早,项目行业相关技术指南和指标体系等均有更新,部分未批先建改造工程环保手续需要完善以便纳入环保正常管理,需进一步对厂区环保设施整合改造,故建设单位决定实施天雄新材升级改造项目。该改造项目建设工期为12个月,总投资7,04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40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3.41%。

  (1)你公司2023年三季度末货币资金为3,952.03万元(未经审计)。请结合公司截至目前货币资金余额及其受限情况、日常资金需求、项目投资资金来源、投入时间安排等,说明有关投资改造款项支付是否可能对你公司日常经营造成资金压力,是否可能造成流动性风险,如是,请充分提示风险。

  公司回复:

  截至2024年1月末,公司货币资金余额3,609.06万元,质押或冻结等使用受限的资金246.24万元,非受限货币资金余额3,362.82万元,资金主要用途为日常经营使用。

  各家公司货币资金余额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天雄新材环保升级改造项目建设工期预计为12个月,共涉及59个项目,其中14个项目为新投入项目,45个项目为对原有项目进行升级改造的项目,总投资7,040.00万元包括原有项目和升级改造项目的金额。除原有项目外,升级改造项目拟使用金额为72.50万元,相关投入较小,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资金压力较小,造成流动性的风险可控。

  (2)《报告书》第104至111页显示,改造项目共计有59项工程,其中45项改造项目的工程关系为“利用原有”。请你公司列示拟投入金额前十大工程的预计投入金额、目前开工情况及工程进度(如适用),明确说明“利用原有”是否表明无需新增投入资金,并结合改造前后产品、产能变化情况、同行业对比情况说明改造项目投资金额是否具有合理性及公允性,是否可能涉及新增资金占用。请对照前述问题向我部报备59项工程的项目计划。

  公司回复:

  (一)列示拟投入金额前十大工程的预计投入金额、目前开工情况及工程进度(如适用)

  公司拟投入金额前十大工程的预计投入金额、目前开工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如下所示:

  (二)明确说明“利用原有”是否表明无需新增投入资金

  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示“利用原有”的所有工程项目,均无需新增投入资金。

  (三)并结合改造前后产品、产能变化情况、同行业对比情况说明改造项目投资金额是否具有合理性及公允性,是否可能涉及新增资金占用。请对照前述问题向我部报备59项工程的项目计划

  1、改造前后产品、产能变化情况、同行业对比情况

  本次升级改造项目为环保设备设施的升级改造,项目改造完成后,公司产品、产能不会产生变化。同时,经查阅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近期的资本性支出情况,不存在与公司本次升级改造可比的资本性支出情况。本次环保设备设施升级改造项目所投入的资金,经聘请专业的第三方机构编制可研报告后进行投入,所以升级改造项目资金的投入是合理且公允的。本次环保设备设施的升级改造,是在利用原有环保设备设施的基础上,进行改造升级,新建和改造项目较少,升级改造资金量相对较少,由麻栗坡天雄新材自筹,不会产生新的资金占用。

  2、59项工程的项目计划

  59项工程的项目计划如下所示:

  (3)请你公司说明本改造项目是否已确定供应商,如已确定,请说明主要供应商名称及其与你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或其他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你公司是否存在新增资金占用的情形。

  公司回复:

  本次升级改造项目,主要是在原有设备基础上进行升级改造,由天雄新材自行购买原材料并组织自有员工进行改造。升级改造材料主要为钢材及其他配套材料,主要材料供应商为云南谦亚商贸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或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本次升级改造项目投入资金较少,由天雄新材资金筹集,不存在新增资金占用情形。

  (4)请你公司说明天雄新材办理新《排污许可证》是否以本改造项目完成为前提条件,如是,请重新合理预计天雄新材复产时间并说明依据。

  公司回复:

  天雄新材办理新《排污许可证》是以改造项目完成为前提。

  尽管天雄新材“麻栗坡年产8万吨电解锰项目”早期已完成项目建设所需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取得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的环评批复并取得了排污许可证,但由于项目在前期建设中,根据行业的整体技术进步和公司要求,对项目进行了较大的工艺技术水平和装备配置水平等的提升改进,减少了污染物的排放,提高了环保治理水平,尽管如此,亦需以技改名义,重新编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并重新办理排污许可证,因此,天雄新材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办理换发新的排污许可证,

  目前,天雄新材已完成重新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所有前期工作,包括技改环评报告书的编制、专家评审,并已完成政府官网的公示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批,现已提交新办排污许可证的所有资料。

  天雄新材在取得新的排污许可证后,即恢复生产,预计3月中旬复产。天雄新材在办理新的排污许可证的过程中,均很顺利,未遇到任何障碍。

  请年审会计师对(1)(2)(3)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律师对(4)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年审会计师对(1)(2)(3)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年审会计师将在核查完毕后及时回复明确意见。待公司收到核查意见后,将及时披露。

  律师对(4)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本所律师正在核查,将结合年审会计师核查结果及时披露明确意见。待公司收到核查意见后,将及时披露。

  4.关于高溢价收购锰渣库、110KV变电站的必要性及估值合理性

  你公司回函称,你公司向天雄锰业购买的锰渣库主要作用为堆存天雄新材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锰渣,总库容407万m3,已使用库容33万m3,剩余库容374万m3。锰渣库因资金问题,未办理固定资产结转手续导致“固定资产-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账面净值不明,但评估价格为1.00亿元。截至回函日,锰渣库中的土地使用权、110KV变电站中的房屋建筑物仍未办理产权登记。天雄锰业向公司出具承诺“如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因土地使用权产权登记的原因致使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无法正常使用所购买的锰渣库及土地使用权,本公司将赔偿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因此所受的全部损失”,麓丰售电向公司出具承诺“如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因110KV变电站中的房屋建筑物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原因致使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无法正常使用所购买的110KV变电站,本公司将赔偿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因此所受的全部损失”。

  (1)请你公司结合天雄新材近三年实际产生的锰渣体积和处理方式方法,充分说明购买锰渣库的必要性和商业合理性。

  公司回复:

  天雄新材近三年实际产生的锰渣体积和处理方式方法如下:

  公司购买锰渣库主要基于行业政策和业务发展需要进行的决策。具体分析如下:

  2023年3月15日,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工业与信息化部三部委下发关于《电解锰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根据通知的要求,电解锰生产企业需对电解锰锰渣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公司收购锰渣库后,可以对其进行独立的生产管理,达到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企业清洁生产的目标。

  锰渣库主要用来堆积电解锰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锰渣。按现使用进度预计,锰渣库还可以使用37.04年。

  因此,公司购买锰渣库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及商业合理性。

  (2)请你公司结合天雄锰业、麓丰售电的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等说明其是否有能力赔偿因锰渣库及土地使用权、110KV变电站无法正常使用造成的损失。请评估机构说明其对锰渣库、110KV变电站有关资产价值的评估是否审慎,是否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的有关规定。

  公司回复:

  天雄新材本次所购买的锰渣库为构筑物,除人为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存在无法使用的情况。

  天雄新材本次所购买的110kV变电站资产,已投入使用且运转正常,天雄新材自购买110kV变电站资产后,将按110kV变电站运行规程相关规定,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如出现设备故障导致110kV变电站无法正常运行时,天雄新材将根据设备厂家的售后政策向设备厂家提出申请,要求其对所提供的设备进行售后服务。

  因此,天雄锰业、麓丰售电自资产交割后,无需向其承担因锰渣库及土地使用权、110KV变电站无法正常使用造成的损失。

  评估机构说明:

  评估机构将在核查完毕后及时回复明确意见。待公司收到核查意见后,将及时披露。

  5.关于董事会内部持续存在的分歧以及全体董事的履职情况

  你公司回函称,董事唐自然对《关注函》问题(1)的回复有异议,原因为公司收回实控人违规占款5.8亿元属重大事件,应聘请独立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并及时公告,以消除市场等各方疑虑;对《关注函》问题(2)的回复有异议,原因为对收购麻栗坡天雄新材料等股权合理性描述有异议,因其环保问题没有彻底整治解决,再者其经营收益未达预期且无实质性扭转不及预期的措施。

  董事张锦贵表示证监会及北京证监局已对相关问题立案调查,在调查结果未公布之前,无法确保《回复》的内容之真实、准确和完整。独立董事谭柱中称其根据启元律所核查的结论,同意回复函内容。

  你公司于2023年12月24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中,董事唐自然对《关于收购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39%股权的议案》《关于向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关于同意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购买资产的议案》投弃权票,董事张锦贵对《关于收购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39%股权的议案》《关于向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关于同意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购买资产的议案》《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投弃权票。

  (1)请你公司说明,自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召开以来,你公司董事会、管理层是否充分保障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的知情权,是否就董事唐自然、张锦贵的异议意见进行了充分沟通以及沟通时间、沟通方式、沟通内容(如适用),说明董事唐自然、张锦贵在时隔近两个月对有关事项维持异议的具体原因,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投同意票董事戴德斌、独立董事谭柱中、范茂春对于异议董事相关意见的具体回应。

  公司回复:

  2023年12月22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召开前,董事会办公室将董事会和各专门委员会会议通知、会议议案、决议(初稿)等会议文件发至全体董事邮箱供董事审阅,并在“300282董监高”微信群内发送会议通知。当日,董事会与管理层跟全体董事进行充分沟通,回答董事提出的问题。全体董事收到会议通知次日,董事张锦贵先生、唐自然先生与独立董事在微信群内要求对于停工舆情进行核实,董事长戴德斌先生、总经理周俊先生及时核实并回复反馈,保障了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的知情权。同日,董事会与管理层再次解答部分董事提出的问题,并补充了该次会议议案涉及的审计报告、估值报告等中介机构报告文件,说明了该次会议的议案具体情况。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就董事唐自然、张锦贵先生的异议意见进行了充分沟通讨论。会后,及时收集董事唐自然、张锦贵先生的异议意见,再次确认其异议内容,并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保存签字文件,于《*ST三盛: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82)全面、如实披露了董事唐自然、张锦贵的异议意见。

  2023年12月29日,公司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42023025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时将该事宜向董事长、管理层进行了通报,并及时进行了信息披露,保障董事会、广大投资者了解与知情。

  2024年1月2日公司收到《关于对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337号)后,董事会秘书第一时间召开协调会议,组织、安排、协调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337号分工、回复事宜。并将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337号发至董事会工作群,以使全体董事了解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337号,同时根据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337号要求董事会全体成员确认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337号的《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形成初稿后,于2024年1月22日发送至“300282董事会”微信群内,保障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的知情权,并收集全体董事《关于〈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的确认意见》。随后,于2024年2月19日,再次发送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337号的回复更新稿至微信群内,并在次日发送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337号的回复终稿给全体董事。终稿发送后,董事会办公室再次确认全体董事的意见。

  2024年2月8日,公司收到《关于对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4〕第23号)之后,公司及时将创业板关注函〔2024〕第23号发至“300282董事会”、“300282高级管理人员”微信群内,并根据创业板关注函〔2024〕第23号要求董事会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要求事宜自查。

  董事会、管理层在保障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的知情权基础上,在近两个月内,就董事唐自然、张锦贵的异议意见进行了沟通。公司董事长戴德斌、总经理周俊于2023年2月与张锦贵董事、唐自然董事进行了电话沟通,对相关异议事项进行了交流,针对上述两位董事的异议,公司决定,拟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评估师事务所对实际控制人归还给上市公司5.8亿还款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同时拟聘请评估师事务所对公司所收购的三项资产评估报告及交易公允性进行专项复核暨对公司所收购的三项资产进行商誉减值评估,以便消除唐自然董事及市场各方的疑虑;同时督促麻栗坡天雄新材料管理层加快办理新排污许可证的进度,制定明确复工时间表,克服资金困难,精心组织各项工作,已确定3月中旬复工,并在原来二条生产线投产的基础上,力争再增加一条生产线投产。

  董事唐自然在时隔近两个月对有关事项维持异议的具体原因:

  去年12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十七次董事会,就有关议案进行了审议,本人对议案一、议案二、议案三即公司收购控股子公司麻栗坡新材料公司其余部分股权等议案投了弃权票,当时的理由是:一是麻栗坡新材料公司环保问题是否彻底解决没有权威性结论,而是麻栗坡新材料公司23年业绩不及预期,后两年业绩能否有大改善目前看不出来。那次董事会后,我一直关心关注公司发展及相关问题的解决。从目前情况看,本着对公司负责的精神,基于风险收益判断,本人维持对第十七次董事会表决意见。

  董事唐自然在时隔近两个月对有关事项维持异议的具体原因:

  主要原因是从董事会讨论决策所涉议题至“回复”期间,本人没有获得新的权威信息,足以排除疑虑,包括证监会立案调查结果,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交的调查结论,或实控人、管理层提交的新的有足够证明力的材料。

  董事戴德斌对于异议董事相关意见的具体回应:

  公司于2023年12月2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本次会议的议案由公司总经理周俊向董事会提出并签署,会前由我司董事会办公室以“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的即议案的形式向各位董事发送会议通知及会议相关资料,且就议案相关事项,会议前与各董事已均有沟通,会议召开全程录音,并由董事会秘书记录会议内容形成会议纪要,会上唐自然与张锦贵会上提出的不同意见,参会人员均进行了充分讨论。

  时隔近两个月两位董事对相关事项维持异议系各自意见分歧所致。本人认为每一位董事在事关公司发展的问题上都有发表意见的权力和义务,意见不能达成一致,保留自己的意见也是每一位董事的权利,有待于在今后公司发展实践中来检验意见的正确与否。自2023年2月24日任三盛教育董事长以来,本人基本上能做到勤勉尽责,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到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独立董事谭柱中对于异议董事相关意见的具体回应:

  关于两位董事对公司相关议案提出的不同意见,在董事会会议中已进行过充分讨论,对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各位董事均有发表意见的权利与义务,本人保证了自己付出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持续关注对公司生产经营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积极参与每一次董事会有关会议,对董事会相关议案的投票表决经过审慎判断,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履行了忠实、勤勉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独立董事范茂春对于异议董事相关意见的具体回应:

  公司2023年12月24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二位董事在相关议案中投弃权票,基于以下理由,本人投的赞成票:

  1、最近几个年度的公司经营业绩及市场变化,公司主营业务需要转型,重新找到一条适合公司发展的新路径。

  2、公司管理层以实际行动改正此前违规事项,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努力改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公司有一个更好的发展前景,更好的维护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所有股东的权益。

  (2)请公司独立董事说明其是否已充分履职尽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请公司说明其是否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请独立董事谭柱中明确说明其是否确认《关注函》回复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请公司及全体独立董事结合对前述问题的回复,说明自身履职情况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三章有关职责与履职方式、第四章有关履职保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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