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专栏作家 曹中铭
监管部门发起多次IPO专项检查行动(包括现场检查、现场督导等),基本上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个人以为,对IPO终止企业发起专项检查行动,既有必要,效果同样值得期待。
随着2月29日拟在创业板挂牌的华菱电子撤回上市申请文件,2024年前两个月IPO终止企业数量达到55家。与去年同期的47家相比,增长达17%。个人以为,对于某些拟上市企业而言,终止上市并不意味着万事大吉,监管部门有必要对某些终止企业发起专项检查行动。
随着注册制开启试点与全面铺开,在上市条件更加包容的背景下,众多企业掀起了一股上市的热潮。相对于此前的核准制,注册制下,企业上市门槛变得更低了,上市也变得更加“容易了,这也直接导致排队企业再次出现大幅增加的现象。排队企业数量大增,也导致IPO终止企业数量也大幅增加。据统计,自2022年开始,IPO终止企业数量持续走高,当年共有257家企业IPO终止。2023年,这一数据上升至262家,IPO企业也创下近十年以来最大撤回潮。
企业终止IPO,原因各不相同。有带病闯关被否决或撤回的,有行业受限撤回的,有注册环节终止的,也有上市委否决终止的。此外,业绩下滑、存在诉讼纠纷或行政处罚、上市定位问题等也成为终止的主要原因。值得注意的是,有的企业是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动撤回上市申请,还有的企业在上市委进行询问后撤回材料,更有某些企业没有回答上市委的首轮问询就撤回申请。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一家企业上市,背后的利益无疑是巨大的。企业不仅拥有了融资平台,其发起人股东持有的股份也将享有更高的溢价,并且今后能够以高溢价套现。也正因如此,众多企业对于发行新股上市可谓趋之若鹜。
但是,递交发行申请材料,并不能与上市挂牌划上等号。符合发行条件,业绩与成长性等俱佳的企业,才有成功注册的可能。而问题企业被挡在资本市场的大门之外,既是监管的应有之义,也是保护资本市场与投资者利益的需要。
而在众多终止企业中,并不排除存在“问题”企业的可能,让“问题”企业特别是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的企业受到应有的惩罚,亦是维护市场公平原则的体现。
基于此,个人以为有必要对某些终止上市的企业发起专项检查行为。一方面,这是对“申报即担责”监管理念的进一步延伸。企业向沪深北交易所递交IPO申请文件,对于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承担相应有责任。对终止IPO企业发起专项检查行动,从本质上讲,这也是强化市场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
另一方面, 防止存在“漏网之鱼”。企业IPO一撤了之、终止了事,显然是值得商榷的。特别是像欺诈发行、通过财务造假上市等违法违规行为,理应让其付出应有的代价。问询、审核等环节,有可能无法发现拟上市企业存在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方面的问题,而通过发起IPO终止企业专项检查行动,是有可能发现“漏网之鱼”的。一家欺诈发行或财务造假企业撤否后,并不表明其已成功上岸。
而且,现实案例中,那些撤回申请或被否决的拟上市企业,之后基本不会再被发现什么问题,进而成为“漏网之鱼”。而通过发起IPO终止企业专项检查行动,无形中能够在市场中产生震慑作用,并抑制问题企业闯关的冲动。
此前,监管部门发起多次IPO专项检查行动(包括现场检查、现场督导等),基本上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个人以为,对IPO终止企业发起专项检查行动,既有必要,效果同样值得期待。
(本文作者介绍:独立财经撰稿人 在三大证券报等多家媒体发表文章数百篇)
责任编辑:石秀珍 SF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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