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实物美消费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下转D26版)

嘉实物美消费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下转D26版)
2024年03月07日 01:18 证券日报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24年3月12日

  公告日期:2024年3月7日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嘉实物美消费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指南第1号——发售上市业务办理》的规定编制,嘉实物美消费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二、基金概览

  (一) 基本信息

  1、基金名称:嘉实物美消费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简称:嘉实物美消费REIT

  3、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物美消费(扩位证券简称:嘉实物美消费REIT)

  4、基金代码:508011

  5、基金份额总额:截至2024年3月5日(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总额:400,000,000.00份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截至2024年3月5日(公告前两个工作日),本基金场内份额总数为190,809,291.00份。其中本次上市交易份额为118,789,291.00份,限售份额为72,020,000.00份

  7、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8、上市交易日期:2024年3月12日

  9、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2、上市推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 基础设施基金投资运作、交易等环节的主要风险

  本基金为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与投资股票或债券的公募基金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基础设施基金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金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SPV公司、项目公司等载体穿透取得基础设施项目的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基础设施基金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租金、收费等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90%。本基金采取封闭式运作,存续期限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1年,不开放申购与赎回,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场外份额持有人需将基金份额转托管至场内才可卖出或申报预受要约。

  本基金在存续期内主要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全部份额,以获取基础设施运营收益并承担基础设施项目价格波动风险,因此与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等常规证券投资基金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预期风险和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消费基础设施项目为最终投资标的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全部份额。本基金在投资运作、交易等环节的主要风险包括基础设施基金的特有风险及基金投资的其他风险。其中,(1)基础设施基金特有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商业地产行业风险(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市场环境变化及客群迭代可能导致的行业风险;城市规划及基础设施项目周边便利设施等发生变化的风险;相关政策法规发生变化的风险;行业竞争加剧的风险等);基础设施基金的投资管理风险(投资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可能面临的风险;基础设施项目的相关风险;运营管理机构的尽责履约风险;因同业竞争导致的利益冲突风险;特定声誉风险等)及其他与基础设施基金相关的特别风险(中止发售的风险;发售过程中发生回拨的风险;募集失败风险;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意外事件及不可抗力风险等);(2)其他一般性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基金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证券市场风险、其他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等。

  具体风险揭示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三) 基础设施基金认购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基础设施基金所投资专项计划投资基础资产的情况

  本基金已依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已认购由嘉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计划管理人发行的“嘉实物美消费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并持有该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全部份额。“嘉实物美消费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简称“专项计划”)已于2024年2月1日设立。专项计划已取得北京嘉华德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嘉华丰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嘉华小马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即SPV公司)的全部股权),SPV公司已分别取得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北京玉蜓桥物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物美小马厂商业有限公司(即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SPV公司和项目公司的股东变更工商登记已完成。本基金所投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已合法拥有基础资产。本上述项目公司对应的基础设施项目列表如下:

  本基金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包含4个子项目:大成项目、玉蜓桥项目、华天项目和德胜门项目,截至2023年6月30日:

  大成项目:北京玉蜓桥物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成路项目,所在地为北京市丰台区;所处行业为商业地产;建设内容为商业用房;项目用途为出租用作商业;建筑构成为4层商业用房(地下1层及地上1-3层);建筑规模为29,043.40平方米,其中-1层为6,980.44平方米,1层为7,027.3平方米,2层为7,415.5平方米,3层为7,620.1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年限为自2004年8月31日至2044年8月30日,共40年;资产估值为2.66亿元;账面净值为3.50亿元;四至范围为东至西四环中路辅路、南至北京教育学院附属丰台实验学校东校区、西至水衙沟路、北至大成路;用途为商业;开工时间为2007年9月30日;竣工时间为2010年7月22日;运营起始时间为2012年6月19日;决算总投资为4.84亿元;出租率为83.21%;主要租户为超市及其他商户;产品或服务内容为提供商业租赁、物业管理服务;收入来源主要为经营租赁收入、物业管理费收入和其他收入。

  玉蜓桥项目:北京玉蜓桥物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玉蜓桥项目,所在地为北京市丰台区;所处行业为商业地产;建设内容为商业用房;项目用途为出租用作商业;建筑构成为5层商业用房(地下1层及地上1-4层);建筑规模为24,840.41平方米,其中-1层为5,630.07平方米,1层为4,875.85平方米,2层为6,894.78平方米,3层为7,374.09平方米,4层为65.6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年限为自2003年4月8日至2043年4月7日(配套和地下配套用地),共40年;资产估值为4.26亿元;账面净值为1.45亿元;四至范围为东至芳古园一区29号楼、南至蒲方路、西至蒲黄榆路辅路、北至GOGO新世代;用途为配套/商业用房;开工时间为2003年4月1日;竣工时间为2005年5月30日;运营起始时间为2005年8月9日;决算总投资为2.61亿元;出租率为93.84%;主要租户为超市及其他商户;产品或服务内容为提供商业租赁、物业管理服务;收入来源主要为经营租赁收入、物业管理费收入。

  华天项目:北京物美小马厂商业有限公司华天项目,所在地为北京市海淀区;所处行业为商业地产;建设内容为商业用房;项目用途为出租用作商业;建筑构成为4层商业用房(地下1层及地上1-3层);建筑规模为15,280.73平方米,其中-1层为3,466.52平方米,1层为3,635.03平方米,2层为4,070.82平方米,3层为4,108.3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年限为自2002年11月18日至2042年11月17日,共40年;资产估值为1.70亿元;账面净值为0.80亿元;四至范围为东至小马厂社区、南至莲花池东路、西至北京公交集团小马场站、北至木樨地南里;用途为商业;开工时间为2002年6月20日;竣工时间为2004年5月25日;运营起始时间为2005年5月18日;决算总投资为1.49亿元;出租率为90.55%;主要租户为超市及其他商户;产品或服务内容为提供商业租赁、物业管理服务;收入来源主要为经营租赁收入、物业管理费收入。

  德胜门项目: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德胜门项目,所在地为北京市西城区;所处行业为商业地产;建设内容为商业用房;项目用途为出租用作商业;建筑构成为2层商业用房(地上1-2层);建筑规模为8,729.7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年限为自2002年8月12日至2042年8月11日,共40年;资产估值为1.40亿元;账面净值为0.52亿元;四至范围为东至小市口胡同、南至安德馨居东区120号楼、西至安德馨居西区、北至安德路;用途为商业;开工时间为2001年11月26日;竣工时间为2003年1月17日;运营起始时间为2003年10月29日;决算总投资为1.01亿元;出租率为92.15%;主要租户为超市及其他商户;产品或服务内容为提供商业租赁、物业管理服务;收入来源主要为经营租赁收入、物业管理费收入和其他收入。

  基础设施项目合计:建筑规模为77,894.28平方米;资产估值为10.02亿元;账面净值为6.27亿元;决算总投资为9.95亿元;出租率为88.71%。

  关于基础设施项目详细情况可参见基金招募说明书“基础设施项目基本情况”章节。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 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12月15日证监许可【2023】2834号

  2、运作方式:契约型、封闭式。本基金在基金存续期内封闭运作,不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

  3、基金合同期限:本基金存续期限(即基金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1年。本基金在此期间内封闭运作并在符合规定的情形下在上交所上市交易。存续期届满后,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本基金可延长存续期。否则,本基金终止运作并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发售日期:2024年1月24日至2024年1月25日(含)。其中,公众投资者的募集期为2024年1月24日至2024年1月25日(含),战略投资者及网下投资者的募集期为2024年1月24日至2024年1月25日(含)。

  5、发售价格:人民币2.383元/份。

  6、发售方式:本次发售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发售(以下简称“网下发售”)及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售(以下简称“公众发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7、发售机构:

  本次战略配售、网下发售及公众发售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组织。战略配售通过基金管理人实施;网下发售通过上交所的“REITs询价与认购系统”实施;公众发售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交所会员单位(“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基金管理人及其委托的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实施。

  (1)场外直销机构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和嘉实基金网上直销。

  (2)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3)场内销售机构:

  上海证券交易所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具体会员单位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询。

  8、验资机构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953,200,014.95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本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利息为231,900.37元人民币。其中,战略配售最终发售份额为280,000,000.00份,网下发售最终发售份额为84,000,000.00份,公众发售最终发售份额为36,000,000.00份。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于2024年1月30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嘉实物美消费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本基金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资产,不折算为基金份额。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6,075户,本次募集资金的基金份额共计400,000,000.00份,已全部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

  10、基金备案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及《嘉实物美消费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嘉实物美消费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24年1月31日获得书面确认,本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24年1月31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400,000,000.00份

  13、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其他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基金战略配售的具体情况及限售安排:

  13.1 战略投资者获配情况如下:

  13.2 本基金战略投资者所持有的战略配售份额已根据《指引》的要求办理完成限售业务,具体如下:

  (1)场内份额限售

  注:限售期自基金上市之日起计算

  (2)场外份额限售

  注:限售期自基金上市之日起计算

  (二)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4】18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24年3月12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4、场内简称:物美消费;扩位证券简称:嘉实物美消费REIT

  5、基金代码:508011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截至2024年3月5日(公告前两个工作日),本次上市交易份额为118,789,291.00份(不含有锁定安排份额)。

  7、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场内份额可以上市交易,使用场外基金账户认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或在本基金开通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通平台业务后进行场外份额转让。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自2024年2月5日起开通办理。

  8、锁定期份额的情况:本基金锁定期份额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告“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中“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其他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基金战略配售的具体情况及限售安排”。

  9、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前三个交易日(含上市首日)内可交易的份额不超过其获配份额的20%;自本基金上市后的第四个交易日起,网下投资者的全部获配份额可自由流通。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询价公告》所披露的上述安排,承诺遵守上述期间的交易要求。监管机构有权对网下投资者在上述期间的交易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2024年3月5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6075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65,843.62份。其中,本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户数为5386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35,426.90份;本基金场外份额持有人户数为689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303,614.96份。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2024年3月5日,基金份额合计为400,000,000.00份;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380,985,823.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95.25%(机构投资者持有场内基金份额为173,005,823.00份,占场内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90.67%;机构投资者持有场外基金份额为207,980,000.00份,占场外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99.42%);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9,014,177.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4.75%(个人投资者持有场内基金份额为17,803,468.00份,占场内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9.33%;个人投资者持有场外基金份额为1,210,709.00份,占场外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0.58%)。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为16,167.00份,占本基金总份额的0.0040%。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负责人、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份。

  (三) 基金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2024年3月5日,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公司概况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806A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2A层

  邮政编码:100005

  法定代表人:经雷

  设立日期:1999年3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5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521 5588

  2、股东及其出资比例: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40%,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30%, DWS Investments Singapore Limited 30%。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1)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内审委员会,负责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REITs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嘉实基金及下属子公司REITs 业务最高投资决策机构,负责REITs业务的战略规划与投资决策。

  (3)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及相关总监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督察长积极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合规管理部门:公司管理层重视和支持合规风控工作,并保证合规管理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配备了充足合格的合规风控人员,明确合规管理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组织纪律。合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控检查工作。

  (6)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人员情况

  截至2024年1月30日,我公司共有1049名员工,其中博士学位61人、硕士学位732人、学士学位236人、其他20人。

  5、信息披露负责人:胡勇钦

  咨询电话:400-600-8800

  6、基金管理人业务情况简介: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号文批准,于1999年3月25日成立,是中国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是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注册地上海,总部设在北京并设北京、深圳、成都、杭州、青岛、南京、福州、广州、北京怀柔、武汉分公司。公司获得首批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QDII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等资格。

  截止2023年12月31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334只公募基金,覆盖主动权益、固定收益、指数投资、量化投资、资产配置、海外投资、FOF、基础设施基金等不同类别。同时,还管理多个全国社保、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和单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7、基金管理人不动产研究经验以及业务风险情况:

  基金管理人在不动产研究领域经验丰富,基础设施基金投资管理部与行业研究团队和信用分析团队紧密联系,沟通分享研究成果,把握不动产领域各企业资质情况。公司在消费基础设施、仓储物流、高速公路、地铁、市政基建、园区开发、铁路、公用事业等基础设施行业领域均配备专门的行业研究员,公司信用分析团队研究领域覆盖各不动产行业,多次规避重大信用风险事件。

  基金管理人拥有多年丰富的消费基础设施领域研究、投资及投后管理经验。截至招募说明书出具之日,基金管理人及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相关项目及业务不存在重大未决行政处罚、诉讼等风险事项。

  8、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张文静女士,本科,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任九龙仓(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部副经理、深创投不动产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投资部高级经理。主要从事不动产、基础设施项目、私募基金的投资管理工作。曾参与多支公募REITs、类REITs、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和管理工作,涉及资产类型范围涵盖消费基础设施、商业综合体、物流仓储、产业园区、市政设施、节能环保、数据中心、高速公路及租赁住房等多个领域。2020 年10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基础设施基金投资管理部副总监,满足5 年以上基础设施投资/运营管理经验要求。

  文占雅女士,硕士研究生,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18年6月至2020年8月,任嘉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融资业务经理,主要从事基础设施及不动产项目的证券化、REITs 及私募投资;2020年9月至今,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础设施基金投资管理部高级经理,从事基础设施基金投资管理,满足5年以上基础设施投资/运营管理经验要求。

  魏少艺女士,本科,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16年7月至2022年12月,任光控安石(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高级会计,主要从事消费类和仓储物流类基础设施项目及对应资产管理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2022年12月至2023年6月,任中汽研新能源汽车检验中心(天津)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财务管理岗,主要从事产业园类基础设施项目财务管理工作;2023年6月至今,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础设施基金投资管理部投资经理,从事基础设施基金投资管理,满足5年以上基础设施投资/运营管理经验要求。

  (二)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京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霍学文

  成立时间:1996年01月29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2,114,298.4272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盖君

  官方客服电话:95526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776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同业外汇拆借;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证券结算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2、发展概况

  北京银行成立于1996年,抢抓时代机遇,相继实现引资、上市、跨区域等发展突破,在北京、天津、上海、西安、深圳、杭州、长沙、南京、济南、南昌、石家庄、乌鲁木齐等十余个中心城市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荷兰拥有近640家分支机构,探索了中小银行创新发展的经典模式。新时期,北京银行紧密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强化党建引领,依法合规经营,加快数字化转型升级,加强全方位风险管控,扎实推动全行各项业务高质量发展。

  截至2023年6月末,北京银行资产总额达到3.63万亿元,2023年半年度实现净利润142.38亿元。成本收入比24.89%,不良贷款率1.34%,拨备覆盖率为217.65%,资本充足率13.46%,各项经营指标均达到国际银行业先进水平。品牌价值达876亿元,一级资本排名全球千家大银行53位,连续十年跻身全球银行业百强。

  北京银行凭借优秀的经营业绩和优质的金融服务,赢得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赞誉,先后荣获“全国文明单位”“亚洲十大最佳上市银行”“中国最佳城市商业零售银行”“最佳区域性银行”“最佳支持中小企业贡献奖”“最佳便民服务银行”“中国上市公司百强企业”“中国社会责任优秀企业”“最具持续投资价值上市公司”“中国最受尊敬企业”“最受尊敬银行”“最值得百姓信赖的银行机构”及“中国优秀企业公民”“最佳互联网金融银行奖”等称号。

  3、资产管理与托管部主要人员情况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充分发挥作为新兴托管银行的高起点优势,搭建了由高素质人才组成的专业团队,内设估值核算岗、资金清算岗、投资监督岗、系统管理岗、内控稽核岗等岗位,各岗位人员均分别具有相应的会计核算、资产估值、资金清算、投资监督、风险控制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业务经验。

  资产托管部主要人员简历概况

  4、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秉持“严谨、专业、高效”的经营理念,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基金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北京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专户理财、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保险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产品体系,北京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赢得了客户的广泛高度认同。

  截至2023年6月末,北京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83只,规模共计1,221亿元。合作公募基金公司30余家,产品涵盖股票、债券、混合、货币、FOF等多种类型;截至2022年12月末,北京银行共托管投资于商业不动产、基础设施债权类、保障房建设资产的保险资管产品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等产品120余只、托管规模近1,800亿元;类REITs产品托管规模逾13亿元。

  5、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管理,确保基金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北京银行总行设立内控与操作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总行重要内部控制制度、流程,开展总行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总行法律合规与内控部作为内部控制管理职能部门,牵头北京银行内部控制体系的统筹规划、组织落实和检查评估,总行审计部履行对内部控制的监督职能,负责对北京银行内部控制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资产托管部设有专职内控稽核岗。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覆盖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流程和管理活动,覆盖所有部门、岗位和人员,任何决策或操作均应当有案可查。

  2)、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机制。

  3)、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的理念,尤其是设立新的机构或开办新的业务,均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4)、相匹配原则。内部控制应与本行管理模式、业务规模、产品复杂程度、风险状况等相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立了业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均具备从业资格;业务操作严格实行经办、复核、审批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未经授权不得查看;业务操作区实行独立封闭管理,配备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业务人员负责复核、信息披露,防止泄密;业务实现系统自动化操作,有效预防人为操作风险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三)基金上市推荐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成立时间:2005年11月02日

  (四)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9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人:贺耀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贺耀、马剑英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的评估费、财务顾问费(如有)、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4年3月5日,本基金的个别资产负债表(未经审计,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如下:

  注:本基金基金份额总额为400,000,000.00份。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4年3月5日(本基金合同自2024年1月31日起生效,本报告期自2024年1月31日起至2024年3月5日),本基金除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之外的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一) 报告期末基金的资产组合情况

  (二)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无。

  (三)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无。

  (四)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无。

  (五)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六) 报告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九、重大事件揭示

  1、2024年2月1日发布《嘉实物美消费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2024年2月2日发布《嘉实物美消费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开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的公告》

  3、2024年2月21日发布《嘉实物美消费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配售份额限售公告》

  4、2024年2月21日发布《嘉实物美消费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关于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完成权属变更登记的公告》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申购赎回对价的复核、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与赎回过程中的组合证券交割、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上市推荐人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推荐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基金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二)基金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文件内所载的资料均经过核实。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投资者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业务规则以及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就本基金发布的相关公告;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拥有权益的基金份额达到特定比例时,按照规定履行份额权益变动相应的程序或者义务;

  (10)拥有权益的基金份额达到50%时,继续增持该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的,按照规定履行基础设施基金收购的程序或者义务;

  (11)基金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同意在拥有基金份额时即视为承诺,若违反《业务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买入在基础设施基金中拥有权益的基金份额的,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基金份额不行使表决权;

  (12)战略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需遵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业务规则》等相关要求;

  (1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作为战略投资者的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的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时为本基金项下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的,除应当履行前述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不得侵占、损害本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

  (2)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其他为本基金提供服务的专业机构履行职责;

  (3)确保基础设施项目真实、合法,确保向基金管理人等机构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关协议约定及时移交基础设施项目及相关印章证照、账册合同、账户管理权限等;

  (5)主要原始权益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购回全部基金份额或基础设施项目权益;

  (6)及时配合项目公司及SPV公司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提交办理项目公司及SPV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资料,办理股权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7)卖出战略配售取得的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通知、公告等义务;

  (8)法律法规及相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发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直接或间接对相关投资标的行使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作为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享有的权利;

  2)为基金的利益通过专项计划行使作为SPV及/或项目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

  3)为基金的利益通过专项计划行使作为债权人享有的权利;

  为免疑义,前述事项如涉及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事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范围内行使相关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财务顾问、证券经纪商、做市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相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则的前提下,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询价、定价、认购、非交易过户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

  (17)可以设立专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承担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职责或委托运营管理机构依法负责部分运营管理职责;

  (18)在运营管理机构更换时,提名新的运营管理机构;

  (19)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聘情形的,解聘运营管理机构;

  (20)决定金额占本基金净资产20%及以下(金额是指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的基础设施项目购入或出售事项(不含扩募);

  (21)委托运营管理机构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的,派员负责基础设施项目财务管理,监督、检查运营管理机构履职情况;

  (22)决定基础设施基金直接或间接对外借入款项、决定金额占本基金净资产5%及以下(金额是指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的关联交易;

  (23)对潜在投资标的开展投资可行性分析、尽职调查和资产评估等工作,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基金扩募方案,将相关议题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并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实施基金扩募;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募集和登记结算等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和基金上市所需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制定完善的尽职调查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为本基金的利益对专项计划行使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权利;

  (9)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专业审慎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主动履行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职责,也可根据《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委托运营管理机构负责部分运营管理职责,但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10)严格按照《基金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编制基金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编制基金中期与年度合并及个别财务报表;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或向监管机构、司法机构或因审计、法律、资产评估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依据《基金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年限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按规定保留路演、定价、配售等过程中的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并存档备查,包括推介宣传材料、路演现场录音等,且能如实、全面反映询价、定价和配售过程;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6)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7)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涉及基础设施项目处置的,应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并尽快完成剩余财产的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1)依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将其部分职责委托第三方执行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2)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基金募集失败时,应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权属证书及相关文件;

  (2)依基金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监督基础设施基金资金账户、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收支账户等重要资金账户及资金流向,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保证基金资产在监督账户内封闭运行;

  (5)监督基金管理人为基础设施项目购买足够的保险;

  (6)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资金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权属证书及相关文件,履行《基金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规定的职责;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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