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2月23日(星期五)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2月2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2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武汉市中信泰富大厦38楼航锦科技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蔡卫东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51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股137,348,25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2234%。
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79,772,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7458%。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148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57,576,25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4776%。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计149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59,286,05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7294%。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议案获得通过。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需逐项表决的议案,子议案数共6个,均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1审议通过了《回购股份的目的》。
同意137,248,1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71%;反对86,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7%;弃权14,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
1.02审议通过了《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同意137,260,6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2%;反对43,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5%;弃权44,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3%。
1.03审议通过了《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同意137,271,6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42%;反对3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4%;弃权44,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3%。
1.04审议通过了《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同意137,258,2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45%;反对45,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2%;弃权44,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3%。
1.05审议通过了《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同意137,271,6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42%;反对3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4%;弃权44,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3%。
1.06审议通过了《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同意137,260,6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2%;反对3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4%;弃权55,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3%。
2、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授权事项的议案》。
同意137,258,2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45%;反对3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4%;弃权57,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1%。
3、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136,995,8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34%;反对123,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8%;弃权229,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68%。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7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见刊登在2024年2月8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春明、朱文嘉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二〇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关于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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