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

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
2024年02月24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2024年2月2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控股”)等六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上述公司的实质合并重整程序。新华联控股持有的公司股份属于本次重整的偿债资源,将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进行处置变现,执行期限为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一年。

  ●  新华联控股持有公司股份100,519,65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16%。新华联控股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亦不是公司第一大股东,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处置变现不会影响公司控制权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治理稳定性等。

  一、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概述

  2022年8月9日,北京一中院依法裁定受理新华联控股重整案,并于2022年9月7日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2023年4月14日,北京一中院依法裁定对新华联控股、新华联矿业有限公司、新华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内蒙古和谊镍铬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新华联资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内蒙古和鑫贸易有限公司六家公司实施实质合并重整。2024年1月29日、1月30日,新华联控股等六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及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分别召开,出资人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债权人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北京一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批准新华联控股等六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重整计划,并终止上述公司的实质合并重整程序。

  二、重整计划涉及上市公司主要内容

  根据重整计划,新华联控股持有的100,519,652股公司股份(占总股本约5.16%)属于本次重整的偿债资源,将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进行处置变现,执行期限为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一年。在未对债权人清偿安排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具体处置过程中可由管理人对拟处置的具体股票数量进行调整,拟由管理人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采用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集中竞价、网络拍卖等方式处置变现。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新华联控股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公司与新华联控股为不同主体,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新华联控股的重整事项不会对公司的主营业务、持续经营能力等生产经营产生影响,目前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均正常开展。

  2、新华联控股持有公司股份100,519,65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16%。新华联控股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亦不是公司第一大股东,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处置变现不会影响公司控制权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3、公司将持续关注新华联控股持有的公司股份处置变现的后续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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