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受理,尚未裁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兴能源)为仲裁的第一被申请人。
3.涉案的金额:2,331,024,576.86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本次仲裁处于受理阶段,尚未裁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公司2023年度已就本次仲裁所涉及的事项计提预计负债96,400万元。
公司近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邮寄的DC20240377号增资扩股协议案仲裁通知书((2024)中国贸仲京字第016053号)。根据仲裁通知书,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能源)因增资扩股协议纠纷提起仲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受理此案,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尚未裁决。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机构
1.仲裁机构名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2.仲裁机构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桦皮厂胡同2号国际商会大厦六层
(二)仲裁各方当事人情况
1.申请人: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1)法定代表人:王树东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4289T
(3)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黄寺大街1号
2.被申请人1: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1)法定代表人:宋为兔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000114124036R
(3)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博源大厦12层
3.被申请人2:上海证大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证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证大)
(1)法定代表人:肖彤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178421
(3)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丁香路1208号2楼F单元
(以上被申请人1和被申请人2合称被申请人)
二、本次仲裁所涉纠纷的基本情况
(一)申请书诉称的事实和理由
1.2008年12月25日,乌审旗蒙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蒙大矿业)与乌审旗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乌审旗国资公司)签署《内蒙古东胜煤田纳林河矿区二号井田探矿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探矿权转让合同),蒙大矿业从乌审旗国资公司受让了纳林河矿区二号井田探矿权。
2.2009年12月10日,远兴能源、上海证大与申请人签订《股权转让暨增资扩股协议》的约定,远兴能源将其持有的蒙大矿业的51%股权转让给申请人,申请人受让股权后通过增资,最终持有增资后蒙大矿业的51%股权。申请人按增资扩股协议履行了相应义务,成为持有蒙大矿业51%股权的股东。增资扩股协议约定基准日2009年6月30日之后实际发生的应当由蒙大矿业支付给政府资源管理部门或其投资设立的公司法人的各类矿权价款(包括探矿权、采矿权)全部由原股东远兴能源及上海证大承担,如未按约支付,须承担违约责任。
3.2023年10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就乌审旗国资公司诉蒙大矿业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2023)内民终51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蒙大矿业需支付探矿权转让价款差额2,222,523,8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1,154,41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154,419元。
4.2023年11月21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内06执511号《结案通知书》显示执行法院分多次共划拨被执行人蒙大矿业2,240,498,515.16元,其中包括:探矿权转让价款的差额2,222,523,800元,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4,525,851.16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1,154,419元、执行费2,294,445元,现已执行完毕。上述被执行款项不包括判决认定应由蒙大矿业承担,并且蒙大矿业已经在二审程序中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154,419元。
申请人认为:根据《股权转让暨增资扩股协议》12.2约定,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基准日(2009年6月30日)之后实际发生的、应当由蒙大矿业或新公司承担的矿权价款由原股东承担,并且原股东方承担的是连带清偿责任;根据11.2条约定,协议各方一致同意,新公司或有负债由原股东方承担,原股东方对新公司按本协议约定的或有负债同样承担的是连带清偿责任。因此,远兴能源及上海证大应当按照上述约定向蒙大矿业支付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项下蒙大矿业实际承担及被执行的探矿权价款差额及其他费用共计2,251,652,934.16元。
(二)申请人仲裁请求
1.被申请人向蒙大矿业支付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项下蒙大矿业实际承担及被执行的探矿权价款差额及其他费用共计2,251,652,934.16元,其中:探矿权转让价款差额2,222,523,800元、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2,308,838元、执行费2,294,445元、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4,525,851.16元。
2.被申请人向蒙大矿业支付滞纳金,以2,222,523,8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自2023年11月29日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付清2,222,523,800元探矿权转让价款差额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12月31日为36,671,642.70元)。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42,700,000元(以蒙大矿业注册资本854,000,000元的5%计算)。
4.本案仲裁、律师费、保全费及相关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上述1-3项仲裁请求合计人民币2,331,024,576.86元。
(三)本次仲裁所涉纠纷有关情况
本次仲裁所涉纠纷有关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23-094)。
三、其他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本次披露的仲裁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次仲裁目前处于受理阶段,尚未裁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公司2023年度已就本次仲裁所涉及的事项计提预计负债96,400万元,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计提预计负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4)。
公司将积极应对本次仲裁案件,组织律师认真准备应诉事宜,全力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后续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申请书。
2.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通知书。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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