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北京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北京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2024年02月24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李玉华先生、时任董事会秘书王飞女士于2024年2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李玉华、王飞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4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就《警示函》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李玉华、王飞:

  你公司于2022年6月2日披露《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其中第三十五项为“包括本次提名的公司在内,被提名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李玉华保证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经查,独立董事李玉华当时同时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家数超过五家,你公司未充分核查独立董事相关任职情况,对外公告的《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内容与事实不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王飞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李玉华、王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认真汲取教训,切实加强信息披露等方面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北摩高科公司、李玉华先生、王飞女士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提出的问题,严格按照北京监管局的要求,对警示函中提出的问题积极整改,在期限内向北京监管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北摩高科公司、李玉华先生、王飞女士将深刻反思并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规则的培训和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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