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对中小股东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2月22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2月2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2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2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泾渭工业园西金路西段15号西部材料会议中心会议室-1;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杨延安先生;
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列席了会议;
8.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71,974,39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225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71,919,09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213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55,3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 55,3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55,3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
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股东西北有色金属研究院回避了表决。该议案有效表决股份总数为51,505,404股。
总表决情况:同意51,505,4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陈思怡律师及王阳光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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