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2月22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2月22日(星期四)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2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22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路18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四区12栋B座8楼21至22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4、投票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社会公众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浩宇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4人,代表股份数166,748,6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8095%。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数143,281,9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6739%。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数23,466,7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35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1人,代表股份数23,466,7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356%。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数23,466,7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356%。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量为143,163,345股,其他非关联股东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320,7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781%;反对26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202,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724%;反对26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量为143,163,345股,其他非关联股东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320,7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781%;反对26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202,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724%;反对26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量为143,163,345股,其他非关联股东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320,7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781%;反对26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202,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724%;反对26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刘丹、叶晔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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