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24年02月05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上市公司名称: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飞利信

  股票代码: 300287

  信息披露义务人1姓名: 杨振华

  通讯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塔院志新村2号飞利信大厦

  信息披露义务人2姓名: 曹忻军

  通讯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塔院志新村2号飞利信大厦

  信息披露义务人3姓名: 陈洪顺

  通讯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塔院志新村2号飞利信大厦

  股权变动性质: 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增减,因陈洪顺先生不再与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保持一致行动关系,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重新签署《一致行动协议(202402版)》而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签署日期:二零二四年二月二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根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飞利信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五、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特定涵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1:杨振华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2:曹忻军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3:陈洪顺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陈洪顺先生三方早在公司股票上市前就形成了一致行动关系。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陈洪顺先生三方作为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利信”)股东,在一致行动协议期间,各方对飞利信的相关重大事项保持一致行动关系,确保对公司实施共同、有效的控制,确保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东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陈洪顺先生在约定的一致行动事项上,均充分遵守了一致行动的约定和有关承诺,未发生违反原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情形。

  2024年2月2日,上市至今的原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之一陈洪顺先生因年已70岁高龄及身体健康原因,与控股股东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协商一致,陈洪顺先生不再与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保持一致行动关系,签署了《一致行动解除协议》。但杨振华先生和曹忻军先生之间仍将继续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因此,同日,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重新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202402版)》,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发生变更。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除本公司股份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由于原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之一陈洪顺先生年已70岁高龄及身体健康原因,2024年2月2日陈洪顺先生与控股股东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协商一致,陈洪顺先生不再与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保持一致行动关系所引起的,不涉及各自持股数量的变动。

  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陈洪顺先生三方早在公司股票上市前就形成了一致行动关系。鉴于陈洪顺先生因个人已70岁高龄及身体健康原因,陈洪顺先生已于2023年12月7日向公司提交辞职报告,辞去公司董事和审计委员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职务,详情见公司于2023年12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告《关于董事辞职增补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及补选审计委员会成员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7)。2024年2月2日,陈洪顺先生与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共同协商,其不再与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保持一致行动关系,故三方签署了《一致行动解除协议》。陈洪顺先生与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的一致行动关系于2024年2月2日解除,陈洪顺先生与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持有的股份不再合并计算,各股东的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不变。杨振华先生和曹忻军先生之间仍将继续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并重新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书,因此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由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陈洪顺先生变更为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会增加或减少其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持股数量变动,系原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之一陈洪顺先生因年已70岁高龄及身体健康原因,不再与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保持一致行动关系所引起的。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公司上市至今的原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之一陈洪顺先生因年已70岁高龄及身体健康原因,于2024年2月2日与控股股东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协商一致,签署了《一致行动解除协议》。自此,陈洪顺先生不再与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保持一致行动关系,解除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两人与陈洪顺先生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但杨振华先生和曹忻军先生之间仍将继续保持一致行动关系。

  (二) 一致行动关系变更导致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两人与陈洪顺先生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前,三人为公司的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145,949,404股,占公司总股本10.17%,详情如下表:

  ■

  2024年2月2日陈洪顺先生与控股股东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协商一致签署了《一致行动解除协议》,陈洪顺先生不再与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保持一致行动关系,解除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两人与陈洪顺先生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后,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及比例保持不变,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两人与陈洪顺先生之间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不再合并计算。但杨振华先生和曹忻军先生之间仍将继续保持一致行动关系,杨振华先生和曹忻军先生两人之间的持股数仍将合并计算,两人合计持有公司7.98%的股份。由此,公司的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由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陈洪顺先生变更为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信息披露义务人陈洪顺先生不再是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之一。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受限情况如下:

  ■

  注: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7.98%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披露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情况及职务详见本节相关内容。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均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第五节 前6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起前6个月内,存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买卖飞利信股票的情形,详情如下:

  ■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重要信息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杨振华

  信息披露义务人:

  曹忻军

  信息披露义务人:

  陈洪顺

  签署日期:2024年2月2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2、《一致行动协议(202402版)》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1、飞利信董事会办公室

  2、联系人:吴明进

  3、联系电话:010-62053775

  4、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塔院志新村2号飞利信大厦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签字):

  杨振华             曹忻军                 陈洪顺

  日期:2024年2月2日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附表二: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附表三: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签字):

  杨振华             曹忻军                 陈洪顺

  2024年2月2日

  证券代码:300287        证券简称:飞利信        公告编号:2024-003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至今的原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之一陈洪顺先生因年已70岁高龄及身体健康原因,于2024年2月2日与控股股东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协商一致,陈洪顺先生不再与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保持一致行动关系,签署了《一致行动解除协议》。同日,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重新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202402版)》,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发生变更。

  2、本次《一致行动协议(202402版)》签订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由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陈洪顺先生变更为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

  3、本次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变更不涉及各方实际持股数量的增减。

  4、本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变更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签订《一致行动协议(202402版)》的背景情况

  公司股东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陈洪顺先生均为公司上市以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各方曾约定同意对公司相关重大事项保持一致行动关系,以确保对公司实行共同、有效的控制,确保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东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陈洪顺先生在约定的一致行动事项上,均充分遵守了一致行动的约定和有关承诺,未发生违反原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情形。

  2024年2月2日,原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之一陈洪顺先生因年已70岁高龄及身体健康原因与控股股东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协商一致,陈洪顺先生不再与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共同签署了《一致行动解除协议》,决定解除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与陈洪顺先生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同日,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重新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202402版)》,该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截至本公告日,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陈洪顺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45,949,40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17%,

  二、本次《一致行动协议(202402版)》的签署情况

  2024年2月2日,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签署了新的《一致行动协议(202402版)》,主要内容如下:

  1、一致行动的目的

  协议生效后,双方均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保证公司的长期持续稳定发展,双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以及各自所作出的承诺行使权利。

  2、一致行动的内容

  双方承诺和保证:在本协议生效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在其(包括其代理人)直接或间接履行股东、董事权利和义务时始终保持一致的意思表示,采取一致行动。

  2.1、双方作为公司股东,就有关公司经营决策、董事提名选举和其他相关事项在公司的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和其他股东会议中行使提案权和表决权前,应先行与另一方进行充分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在对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和表决权时应采取一致行动,根据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需回避者除外。

  2.2、双方中的公司董事,就有关公司经营决策、公司高管提名选举和其他相关事项在公司的各种董事会议中行使提案权和表决权前,应先行与另一方进行充分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在对董事会议行使提案权和表决权时应采取一致行动,根据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需回避者除外。

  2.3、双方在行使本条第 1、2 款所约定权利的事前沟通中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各方均同意无条件地以持股数最多的一方意见为准保持一致行动,在行使提案权和表决权时采取一致行动。

  3、一致行动的限制

  尽管双方在本协议约定采取一致行动,但实施一致行动所涉及之提案权和表决权的行使均应以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不得损害中小股东利益为前提。

  4、一致行动的期限

  双方履行一致行动义务的期限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长期有效。

  三、一致行动关系变更前后各方持有公司股份及任职情况介绍

  一致行动关系变更前后各方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不变。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在公司的任职情况不变。各方持有公司股份及任职情况如下:

  ■

  四、本次一致行动关系变更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本次一致行动关系变更后,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14,482,519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7.98%。上述二人为公司创始人团队成员且均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对公司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自2024年2月2日由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陈洪顺先生变更为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

  五、备查文件

  1、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陈洪顺先生签署的《一致行动解除协议》

  2、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202402版)》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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