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年01月26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月25日(星期四)14: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月25日(星期四),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25日(星期四)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25日(星期四)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宜兴市徐舍镇鲸塘工业集中区公司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长程国鹏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48,772,3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0951%。具体如下: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48,772,3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095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48,763,5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088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8,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7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8,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7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8,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71%。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1选举顾永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48,763,6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225%。

  顾永华先生当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选举高倩茜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48,763,5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135%。

  高倩茜女士当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48,772,3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获得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48,772,3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获得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卜德洪、吴诗颖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均为会议通知公告中的事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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