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61 证券简称:江西长运 公告编号:临2024-008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裁定案件中止审理
●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工程款1,850.88万元及窝工损失168.84万元、逾期付款利息278.89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诉讼事项尚未开庭,目前无法判断该诉讼事项对公司及子公司损益的具体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30日,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二级子公司于都城南客运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南客运站”)收到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2023)赣0731民初4151号《应诉通知书》,原告袁观文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事项对于都城南客运站有限公司提起诉讼。
同日,城南客运站收到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2023)赣0731民初4151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袁观文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于都城南客运站有限公司位于于都县高速公路连接线东侧、欧翔路延伸段北侧不动产权登记证为赣(2021)于都县不动产权第0025083号的房产。于都县人民法院裁定:查封登记在被告于都城南客运站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于都县高速公路连接线东侧、欧翔路延伸段北侧产权证号为赣(2021)于都县不动产权第0025083号的房产。以上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详情请见刊载于2023年11月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临2023-071《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4年1月24日,于都城南客运站有限公司收到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2023)赣0731民初4151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袁观文于2023年12月25日以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保全冻结了案涉标的,原告需先行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为由申请案件中止审理,法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无法判断该诉讼事项对公司及子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25日
证券代码:600561 证券简称:江西长运 公告编号:临2024-009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诉讼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3,506.17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诉讼事项尚未开庭,目前无法判断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损益的具体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2年6月7日,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与子公司江西九江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江长运”)收到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2)赣0103民初5240号《应诉通知书》,原告九江交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江交通商贸”)因武宁县沙田新区客运站对价纠纷事项对公司和九江长运提起诉讼。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出具(2022)赣0103民初5240号《民事裁定书》,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住所地在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被告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被告江西九江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西省九江市澜溪区,均不属于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九江交通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2023年9月27日,公司收到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2023)赣0404民初2909号《应诉通知书》,九江市交通运输局因武宁县沙田新区客运站对价纠纷事项对公司提起诉讼。
详情请见刊载于2022年6月9日、6月29日、2023年9月2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临2022-036《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22-044《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临2023-060《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九江市交通运输局于2023年11月28日,向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提出对第三人江西恒中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同日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变更第一条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武宁沙田新区客运站主站房、修理厂、附属设备,及其他资产对价共计35,061,682.08元。”
2024年1月24日,公司收到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2023)赣0404民初2909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江市交通运输局撤回对第三人江西恒中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无法判断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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