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04 证券简称:大连重工 公告编号:2023-083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5日以书面送达和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23年12月28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9人,发出会议表决票9份,实际收到董事表决回函9份,公司董事全部参加会议。会议的召开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议案》
为加速流动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董事会同意公司与国内商业银行、商业保理公司等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机构,开展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的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有效期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12个月,具体保理融资的期限、融资费率、合作机构等内容以单项保理合同的约定为准,在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管理层行使具体操作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开展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5)。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有效提高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决策效率,进一步规范决策权限、完善决策内容,董事会同意对《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增加对内投资“租出固定资产”项目,并就债务重组业务向经营管理层进一步授权。
修订后的制度全文详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的专项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一一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董事会同意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的专项管理制度》进行全面修订。
修订后的制度全文详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的专项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同意对《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进行全面修订。
修订后的制度全文详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9日
证券代码:002204 证券简称:大连重工 公告编号:2023-084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5日以书面送达和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于2023年12月28日在大连华锐大厦十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5名,实际出席监事5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王琳女士主持。
会议以举手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开展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符合公司目前的经营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开展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2月29日
证券代码:002204 证券简称:大连重工 公告编号:2023-085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国内商业银行、商业保理公司等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机构,开展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的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有效期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12个月,具体保理融资的期限、融资费率、合作机构等内容以单项保理合同的约定为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保理业务的审议权限在公司董事会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保理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保理业务主要内容
1.交易标的: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下属子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部分应收账款。
2.合作机构:国内商业银行、商业保理公司等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机构,具体合作机构将根据合作关系及综合资金成本、融资期限、服务能力等综合因素选择。
3.业务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具体每笔保理业务期限以单项保理合同约定期限为准。
4.保理业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
5.保理方式:应收账款债权无追索权保理方式。
6.保理融资利息:根据市场费率水平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开展保理业务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开展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能够通过较低的融资成本获得稳定的现金流,有利于缩短公司应收账款的回笼时间,提高资金周转效率,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有利于公司经营活动健康、稳健发展,对公司日常性经营有积极影响,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整体利益,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
1.在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管理层行使具体操作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保理业务相关机构、确定公司和子公司可以开展的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具体额度等,授权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2.公司营销管理部组织各经营单位实施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并及时跟踪分析,如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风险,并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3.公司审计风控部负责对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开展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符合公司目前的经营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开展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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