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2023年12月29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28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12月28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高新大道89号榕基公司A楼7层公司第一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鲁峰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124,539,26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016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123,377,86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9.829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1,161,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86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人,代表股份2,627,18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22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465,78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356%。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人,代表股份1,161,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867%。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内审部负责人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逐项审议各项议案,第1项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4,520,3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8%;反对1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08,2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806%;反对1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1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项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438,3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160%;反对1,10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8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26,2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0959%;反对1,10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90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438,3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160%;反对1,10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8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26,2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0959%;反对1,10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90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连莲律师、耿玲玉律师

  3、结论性意见: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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